行政程序证据问题,是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合二为一”,还是另起炉灶?类似于要不要设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样,理论论证的合理性还要经受实践功效性的检验。毕竟,这样的理论是专门为实践服务的。
“打击购销双方”的前提是:药(假药、劣药、问题药)出现了问题,而不应是:在买方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而仅仅是从来历不明的卖方购进合法药品的情况下。而法条对此未作区分。
规范购进渠道,并不意味着必然打击买方。除非,购进渠道不规范,必然导致药品的质量确实难以保障这一假设成立,则打击买方与打击假药二者“重合”了。但是这种必然等值关系很可能不成立。
只有分化瓦解,才能各个击破。千万不要逼迫“敌人”形成统一战线。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胁从”与“主犯”同办,那只能会孤立自己。
这些都是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应该考虑的。
张五常先生的文章昭示了:所有深奥的道理,都可以浅白的表述。
“安川公司案”,所反映的并非行政程序的证据问题。该案中,行政机关扮演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居中裁判者。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真正的较量的双方。行政机关更像是投诉人的打手。
投诉人为什么不直接提起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呢?这可能才是最为重要的问题。答案只可能是:向行政机关投诉(以下简称投诉)要优越于起诉。
在投诉中:1、投诉人不必预先支付投诉费(通常还包括律师费);2、投诉人不必与被投诉人针锋相对,而是身处暗中;3、投诉人举证简单,且无需质证。可能的不利:不能得到赔偿(“责令赔偿”应该从行政行为中清除出去)。但是:如果赔偿与停止侵权(“责令停止侵权”是标准的行政行为)相比微不足道的话,得不到赔偿也就不算什么了。
疑问:行政机关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还是个体利益的卫道士?要不要轻易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益的破坏者,还是私益的侵犯者?
这是颇值得思考的问题!
左 明
2008.2.28.
CHYZH贤弟:
你好!
那就让我们努力去发现自己的方向吧。
从事学术研究,崇高、神秘,令我等心驰神往。
坦白的讲,我行进在这条路上,不时地问自己:1、什么是真正的学术?2、什么是真正的学术成果?3、产生真正的学术成果的主观、客观条件是什么?进而追问自己:什么是自己认可的学术水平?自己能不能达到自己认可的学术水平?自己具备不具备产生真正的学术成果的主观、客观条件?
愚以为: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伟大的实践,便没有伟大的理论。单纯的阅读(当然是边阅读边思索,而不是边阅读边记忆),除了可能在阅读领域(而不是阅读对象所涉及的领域)有所作为之外,恐怕很难有其他建树。而我现在所能做到的就恰恰仅仅是——阅读。当然,还有一项不得不从事的实践(在其位、谋其政):教育。但这种实践很不伟大,严重受制于自己所置身的恶劣环境。结论逐渐清晰了:我可能成就的领域(由强渐弱):1、关于阅读;2、关于教育;3、关于法学。
另一项心得:社会科学领域不青睐——独行侠。伙伴,绝不仅仅是为了消除孤独和寂寞。其价值至少在于:1、产生思想火花的碰撞者。包括正面的激励和反面的质疑;2、在系统工程中扮演互补性角色。单一的思维类型和实践能力很难成就一番事业。严峻的现实是:知音难觅。
教师职业,是我的主动选择。根本目的在于:思想的独立。身体的独立只是副产品。行政法学对于我只是被动的选择。对行政法学的研习,仅仅是思维训练而已。一把锋利无比的钢刀,至于是砍瓜还是切菜,就不那么重要了。
以前,我对历史是很感兴趣的。现在,我认为学术的价值在于解决问题。我感兴趣的问题是:新时代的新问题。历史是我的工具,而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