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的典型性、及时性原则对于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媒体必须基于社会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报道,引起观众的关注和参与,制造新闻效应,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新闻浏览量的利益驱动下,难免出现少数职业道德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媒体从业人员过度渲染和夸大案件情节,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妄加评论,从而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对承办案件的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必须及时、迅速,最好是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出新闻的存在价值,才能赢得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但就司法活动而言,其自身对于程序有着特殊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存在相应的时效和期限规定。因此,倘若新闻媒体对于某一案件进行报道,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司法机关的确定裁决,这显然与新闻的及时性原则相悖,也就导致一些新闻媒体不对证据进行详细核实,不待司法机关依法做出裁决,仅凭借案件最初披露的一些情节即对最终处理结果做出轻率预断,使得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也违背了媒体监督的应有之义。
2、媒体与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性质的判断程序和标准不同。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依照既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必须在经过控辩双方或原被告的激烈对抗之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还要实现程序正义;不仅要保护被害人利益,也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媒体则不然,一般通过采访报道、初步调查等手段形成对案件的既定看法,其对案件的立场往往受案发时初始事实与表面现象所影响,其认定的事实易于受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令人同情一方当事人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其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处理结果的预期往往对被告人更为不利。除此之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能排除一些虽对某方当事人有利但按照法律规定却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可能还有一些政策方面的其他考量,这些均可能造成法院判决与媒体期待的差异。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异化现象的解决途径
面对媒体审判给司法造成的窘境和困难,如何规范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既保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又避免或消除媒体大量报道对于司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致力于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