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笔九: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确实值得探讨。但是,即便是行为犯,即便不能以李庄的“伪证”影响了龚刚模涉黑案的审判结果作为追究李庄伪证罪的前提,但伪证必须有“证”的载体,否则“伪造证据”就是空穴来风。李庄不是“指使” 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吗? 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当时的“证言”以何形式记载的?这些笔录到哪里去了?为何不当庭亮出、公开质证?李小琴的证言说 “公安机关在前几次对她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她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她这么说的”。 2009年11月下旬龚刚华才找她作为证,但把之前她在公安机关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的话也算进李庄案,这不涉嫌“栽赃”吗?还有,判决书写道:“汪凌的证言还证明,保利公司的老板是龚刚模,他在前几次接受警察询问的过程中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他这么说的。”这样的证言,能作为李庄指使龚刚华找人作伪证的证据吗?还有,李庄不是“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和有关人员作刑讯逼供的“证言”吗?吴家友实施“贿买”行为了吗?怎么贿买?贿买了谁?这些“证言”何在? 受“指使”的证人作伪证的“证言”等证据还没形成和出现,就作为判罪李庄的证据,创造性地使用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作这样的判决真是苦了江北区法院。
重庆警方的新闻通稿和《中国青年报》的抢先定性报道,使在后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陷入“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这是始料不及的,也是酿出司法败笔的根源。江北区法院不敢不判,只好“忍辱负重”。庭审之后,法律人士猛烈批评,外地媒体多有质疑,网友们更是尽情……。当然,这回骂李庄的网友不再是多数。为了扭转舆论上的被动局面,《华龙网》和《重庆晚报》等当地媒体1月4日登出了《一位旁听李庄案庭审的法律人士评价李庄(图)》,1月8日登出了《网友6000字博文称李庄案辩护存八大误区》等文,以策应对。只可惜,这位“法律人士”和“网友”是谁?《华龙网》和《重庆晚报》为了使其免遭的穷追猛骂,不作披露。
重庆打黑风暴虽有创举,但也沿袭了过去饱受非议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旧套路。这种求速度求规模求轰动效应的狂飙突进式风暴,免不了落入“粗糙司法”的巢穴。 专案组聘请律师当顾问,虽说是对律师的信任,作为律师的笔者本人本应感到欢欣鼓舞,但律师非公权力人员,如此参与确实值得商榷,毕竟律师不可能直接参与侦查、审讯、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从现在的情况看,律师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是否为打黑起到了指导和把关的作用,尚未可知。如果只是起到点缀的作用,反而让律师一同背上“黑打”的骂名,那对律师职业是弊大于利。这是题外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