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这个问题不单是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也是宪法难题,是民法难题。譬如最近《物权法》实施,举国欢庆。但是中国公民两个最大的物权一旦受到侵害却没有救济:一个是城市公民的房屋,一个是农民的耕地。对农民来说再没有比耕地更重要的了,对城市公民而言再没有比房屋更重要的了。两个最重要的物权被侵犯了,告诉到法院却不被受理,没有什么法律后果。这些问题都摆在我们面前,所以我们一定要对救济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一种瓶颈效应。实体法装载的内容越来越多,法律规则制定的越来越细,但是没有一个很好的畅通的途径,没有救济,没有好的体制。法治建设到今天,深深受制于国家的宪政体制、司法体制,诉讼程序成了最大的瓶颈效应。所以尽管实体法越来越多,程序法的权利也越来越多,但没有救济,就难以发挥作用。
三、强制措施问题
强制措施改革也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点。中国强制措施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取保候审难、羁押比例太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有以下几种立法方案给各位介绍:
(一)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
取保候审在国外叫保释。在美国获得保释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中国取保候审它不好说是权利,通常被表达为一项权力。取保候审目前主要针对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人。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取保的面太窄,必然导致羁押率过高。根据统计,有人计算中国的羁押率高达95%左右。而美国的羁押率不超过30% ,即100个嫌疑人只有30个人被羁押,其他人全被保释。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稍微跟中国接近一些,也不过50%左右的羁押率。过高的羁押率对国家不利,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浪费国家资源,也不经济,成本太高。高羁押率带来的后果是负面的,毕竟资源有限。还有一个更大的危险,就是一旦关错了,还得国家赔偿。
现在有人主张,将取保候审范围扩大。目前对三种人适用取保候审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第一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羁押,都给予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则上一律取保候审。第二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成年人。第三种,过失犯罪的嫌疑人。比如说有一位大学毕业生,工作不久,买了一辆车,驾驶技术不高,把人给撞了。交通肇事罪最高是三年,实践中通常判一、两年。但本来是简单的交通肇事,结果很可能是人关进去之后把其他犯罪也学会了,而且不但学会了犯罪,还学会了仇恨整个社会。对于此类有固定的工作、有固定的职业、固定的收入的过失犯罪人,何必非要羁押呢? 这时完全可以不羁押。实际上有些地方对上述三种情况已经这样做了,这说明法律已经大大落后于现在的实践。还有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刑事和解运动的兴起也为扩大取保候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增加强制措施的种类
中国是世界上强制措施种类最少的国家之一,适用余地不大。强制措施有一个原理,即在绝对的羁押和绝对的释放这两个极端中间增加很多的中间状态。两个极端是要么关起来,要么就释放。其实限制人身自由不一定非要关起来,可以有很多的中间状态。最近有人建议增加以下强制措施:暂时没收驾驶执照、禁止出国、禁止去特定的场所、禁止会见特定的人等等。类似的强制措施增多了会替代部分羁押,因此,要增加强制措施的种类,尽可能地少用羁押手段。
(三)羁押期限上要有重大改革
我们过去的制度最可怕的地方是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合二为一,这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时间跟办案的时间是一样的。如案件比较复杂,需要两年时间办完,那就关两年;六个月结案了,那就只关六个月;有的案件太复杂了,可能十年都办不完,那就十年关在看守所。实际上,这些都是未决羁押。对一个人没有被定罪之前的羁押、剥夺自由,严格来说应该成为一种例外,而我们却成为了一般情况。所以尽管不一定能最后通过,但近期一个大的改革动向就是把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分开,每个阶段规定最高羁押时间。譬如,侦查阶段最高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应立即放人。侦查期间可以不固定,如果案情复杂,可以继续侦查,可以花更多的时间调查取证,但剥夺人身自由不能因为侦查而被无限延长。起诉阶段羁押时间最长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应立即放人。在方式上改为取保候审,依然可以继续审查起诉工作。这是2003年清理超期羁押运动给我们的一个最大的教训,运动式的清理方式解决不了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