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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可能会有些律师不采用这种“公事公办”的方式进行调查。譬如对同意调查的,律师给对方一点辛苦费、补偿费等。但这样做会很危险,因为这可能会涉嫌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刑诉法此次修改,很多人提出这样的改革方案:第一,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的时候,如果遭到拒绝,那么可以向法院请求进行强制调查取证。第二,为了防止律师和检察官向对方证人任意调查,采用国际惯例,律师调查控方证人的时候,通知检察官到场。检察官要想单方面接触辩方证人的时候,律师也有权在场。这样做是因为调查中有一个危险的问题,检察官找辩护方的证人,辩护方找检察官的证人,万一出现问题怎么办? 实践中有很多经验教训,所以这次大家对此达成了一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不想让对方调查本方的证人,最后采取的方案是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调查权至少在书面上有了发展,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三)律师在场权问题


  

  还有一个可能取得突破的改革就是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的过程中,可以有条件在场。最近有学者在进行有关的改革试验,具体做法就是跟公安机关协商,在公安机关预审、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律师在场。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是防止刑讯逼供;其二是律师在某些场合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对一些优秀的、追求法律公正的警察、检察官也是一种保护。这种改革已在舆论上取得了话语权,将逐渐在全国蓬勃开展。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准备接受这种做法,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中,在警察讯问的时候让律师在场,这一点看来可能性较大。在确定律师在场的同时还要搞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把录音、录像带提交给法庭作为音像资料,来证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


  

  (四)两点反思


  

  第一,律师权利扩大外延式的改革措施是否可行? 几乎所有的学者、包括律师界都主张律师权利的扩大,我们把它称为律师权利扩大外延式的改革措施。目前律师权利的外延越来越大,从原来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到阅卷、调查、还有在场等权利。但问题是,在其余配套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这种权利外延的扩大可能难以实现。举例而言,侦查人员讯问的时候让律师在场有一个前提,就是整个预审过程中要受到法律的控制。譬如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内结束,一次讯问能否超过八小时的问题。如果持续不断地讯问,尽管律师在场,那律师反倒成了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了。今天有个别侦查机关对个别的嫌疑人的讯问时间,远远地超出了这个范围。有些地方甚至还提倡这种做法。某些媒体对重大案件侦破的报道经常采用这样的口吻:“侦查人员经过三天三夜的突审,最终击溃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云云。这等于是媒体很坦率地向世人宣告:侦查机关在进行刑讯逼供。似乎这种长时间讯问、连续讯问的违法手段已经成了某些侦查机关破案的一个捷径。这样的情况不改革,讯问的时间不受限制,律师的权利将可能是场噩梦,我们将会发现很多律师再也不敢提在场权了。还有讯问的场所必须明确。我们讯问的场所很随意,既可以在看守所,还可以在其他地方。如曾经有一个黑社会犯罪案件就是在某武警警犬训练基地进行讯问,而且是长期在此审讯,这时总不能让律师也一直在场吧? 律师的尊严还有没有? 另外,讯问的次数也是个问题,仍缺乏明确的限制。这样在逻辑上凌晨三点停止讯问,四点就可以继续开始,而律师如果不来就算放弃在场权。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们的侦查体制是以口供为中心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以公民的服从意识为基础的,强调公民面对国家的诉讼要服从,公民没有对抗的权利。这个体制问题不解决,律师权利不会得到根本的保障。


  

  第二,没有救济。法律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权利的。英国有句谚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项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利,它是一纸空文。法律界还有一句话说得很精辟:一种权利没有列举在法律上,它如果能实现,要比列在法律上而形同空文要好得多。法律制定出来遭到破坏还不如法律没有被制定,至少这样可以让人保持点神秘感。


  

  我们整体的诉讼程序还涉及到宪法问题,也是因为没有救济。宪法上没有救济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上也就没有救济。救济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有制裁性的后果。刑讯逼供发生了,要有制裁性的后果,至少要宣告刑讯逼供带来的口供无效,宣告侦查违法,而我们现在大多数案件做不到,没有制裁性的后果。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有诉诸司法裁判的权利。权利被侵犯了,解决不了,可以告到法院,法院得受理,给当事人一个听证的机会、一个听审的机会、一个救济的机会。我们就把前者叫做实质性的救济,后者叫做程序性的救济。现在的情况是:律师会见权被剥夺了、被拒绝了,没有救济;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了,没有救济;所有的权利申请都被拒绝了,都没有救济。既没有对侵权者制裁性的后果,又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机会。我国《宪法》第二章和《德国基本法》第一章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很相似,但是其中最大的区别是中国的《宪法》第二章里没有救济。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劳动的权利、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但权利在什么时候发挥作用? 那就是在被侵犯的时候有所救济。法律什么时候有用? 就是在有人违反法律的时候怎么对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利的灵魂在于救济。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怎么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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