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还是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都属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属于落实意思自治原则诸多法律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以上两类任意性规范共同发挥以下作用:第一,提示作用。任意性规范所包含的协调交易当事人利益关系的策略,可以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指引,以帮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选择。“交易者虽然只须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过协商折冲,作为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风险何在,如何使其降低,这类规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8]因此当事人比照这些任意性规范,针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预见守约或违约的成本。[9]第二,鼓励交易。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分别从不同的途径发挥鼓励交易的作用。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其具有补充和弥补当事人交易约定漏洞[10]的功能,因此实际上发挥了鼓励交易的功能。在交易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从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时,往往不对这些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因为这样做过于麻烦,也太花时间”;[11]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当事人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在交易中常常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于此情形,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就起到了漏洞补充的作用。梅迪库斯就此认为,“在通常情形,应当从任意性法律规范出发,来对当事人之间的不完整的约定做出补充。”[12]当然,这种漏洞补充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因其具有避免交易行为不生效力的作用,也可发挥鼓励交易的作用。拉伦茨教授就此论及,实体解释规则,即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并不涉及解释的方法,而是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某种解释结果为“发生疑问时”的正确结果。这些解释规定向法官提出了下列要求:如果在具体情况下不能明白无误地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所指的或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以外的另一种意义,则应将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视为表示的关键内容。这些解释规则有时不仅可以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它们的主要功能在于,如当事人对表示所指的意义理解不同,而且没有哪种意义可以毫无疑问地被确认为在考虑了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以后的关键意义,那么该表示必须认定为无效;而实体解释规则正可以避免使该表示无效。[13]
除此以外,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还要发挥落实公平原则的功能。当事人在进行交易行为时,未必都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就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方方面面做出详尽无遗的约定。此时,任意性规范就可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上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计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时,必须公平地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就不具备这项功能。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并不具有公平的内涵,“这些规范就其本质而言,只是要阻止法律行为因不完备、即因当事人未作任何约定而无效。”[14]
三、物权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识别和适用
对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种相互补充的方法。首先是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物权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抑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物权法》第80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116条第2款、第173条等。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就是从形式上去判断《物权法》中的法律规范是否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第一种方法。其次是实质上的识别方法。《物权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条文中强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抑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其所协调的利益关系,是不是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联?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只是涉及到交易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如《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交易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该款规定通常仅关涉交易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经由决议行为做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