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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确立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诚信原则和切实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本应先为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虽先为履行但不符合约定的一种法律制裁。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因为其认为这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内容。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被作为违约行为对待,从而出现了一些所谓双方违约的裁判。为纠正这一状况,《合同法》对后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一适用条件包括这样几层含义:①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先履行抗辩权。②双务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实质要件。所谓履行顺序即债务履行在时间上的先后次序,此种时间上的先后次序通常是由合同约定的,如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或者相反,先交货而后付款,即为履行顺序的约定。如果虽属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可能,而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但依交易惯例或合同的相关条款能够推导出履行的先后顺序,或法律直接规定有此方面的先后顺序,则应当适用后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了债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情势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而不能主张后履行抗辩权。未履行是指根本未履行义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瑕疵履行、加害给付、部分履行等形态。无论发生哪种情形,后履行一方均可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在这一点上,后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后履行抗辩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以明示的方式行使,取决于应当先履行一方是否向后履行一方提出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而可在事后主张行使抗辩权;[20]但若先履行一方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义务却请求对方为履行时,对方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为之。

  
  (四)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暂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和期限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若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消失而继续行使抗辩权,则使自己陷入违约的境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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