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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技术合同等。除正常情形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下列情形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1.二人合伙情形。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故通说认为合伙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它是以营业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毕竟不同,所以,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9]

  
  2.给付不能情形。一方的合同给付义务转变为损害赔偿义务,与对方的合同结付义务之间仍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相互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10]

  
  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的余地。[11]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互负债务的合同,一方向对方履行债务,对方则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一方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另一方可以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请求。

  
  4.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也有适用的余地。[12]在这种情形之所以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效力决定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发生时,其相应债权之上的抗辩权亦一并发生转移。

  
  (四)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发生迟延履行等违约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应依下列情形分别确定:[13]

  
  1.一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一方迟延履行而另一方已为履行的情形下,互负对待给付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所以不可能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已为履行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双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均陷入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对待给付的状态依然存在,尽管存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但同时履行的抗辩应当继续存在,仍有适用价值。例如,合同约定3月1日为交货和付款的期限,无后顺序,但届时卖方未交货,买方也未付款,双方均陷入迟延,自3月2日始,如买方在仍未付款的情况下而请求卖方交货,卖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反之亦然。

  
  3.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债权人受领与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可以为部分履行时,债权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受领,在受领部分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未给付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不能为部分给付时,债务人若为部分给付,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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