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
合同法》第
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且互为对价的给付。
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含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②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而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那么,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③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否则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满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另一方的义务履行在后,义务履行有先后之分,便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适用于后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是否为同时履行之债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明确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按照合同的性质也不能确定义务应先后履行的,则推定为同时履行。[7]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互负义务的一方若向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若自己未履行或提出履行,而要求对方履行,对方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真正意义。[8]若一方已为部分履行,而请求对方为全部履行,对方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已履行部分义务的一方请求对方为相应的部分履行,则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已为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一方,其义务履行为适当履行,而请求对方为履行,对方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4.必须是对方的对待义务可能履行。
合同法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进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履行可能为前提的。如果对方的履行不可能时,无论是因可归责于或不可归责于对方的原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时,则应适用其他的救济手段。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