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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在解决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严峻的治安形势促使我们不得不对固有的刑事司法模式进行重新审视。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封闭式、制裁式、对抗式的简单的刑事司法模式,重打轻防,片面追求刑罚的制裁性使得刑事司法的预防犯罪功能难以发挥;对抗、封闭式的刑事司法模式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犯罪人与社会之间对立情绪不能有效地得到化解,缺乏沟通与宽容成为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障碍。在当今国际刑事司法的主流中,普遍奉行这样的观念: 社会控制固然需要有公权力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国家垄断处理犯罪的所有权力,社会秩序也并不必然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加以维护,法治也不必然是以国家意志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观和多元化的犯罪处理模式会使现代法治更富有效力,打破国家对刑事追诉的独占局面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2]。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理念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展,具有人性化、社会化的行刑处罚制度得以推行,而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理念更由于其轻缓、开放、体现人文关怀的特点而受到广泛的推崇。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无权和解,现行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据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朋友之间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人,都有着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往往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致使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实现,执行也十分困难,不仅使自己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而且心理上的阴影更是久久难以消失。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没有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推动力,工作、学习与生活都将受到毁灭性打击,双方都有“两败俱伤”的感觉,所以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共同的心愿。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大量增多,刑罚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应对犯罪的一种理性选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轻轻重重”的含义,即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罪犯,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上的严与宽是相辅相济、紧密结合和具有内在不可分割的完整统一体。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国各地区的刑事司法机关纷纷开展改革活动,其中刑事和解就是一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侵害者与被害者直接接触,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使被害者获得赔偿,侵害者获得宽恕,社会关系得到恢复[3]。刑事和解源于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联合国2002年4月第11次会议《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是这样表述的: (1) 恢复性司法强调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主张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它为被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2) 使加害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促进加害人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促进其与社会的内在融合;(3) 同时使社区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4) 它通过使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可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恰恰与我国实现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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