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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在解决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另一个特点是从犯罪主体来看,初犯、偶犯居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而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上述几种类型的暴力犯罪案件的主体多数属于激情犯罪,或者是基于侵财的目的,具有偶发性,事后追悔莫及。如未成年人徐某、吕某,于2006年7月24日21时30分左右,分别持刀、铁棒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成平一巷21号楼下,遇被害人赵某某、杨某后,犯罪嫌疑人徐某、吕某持铁棒分别将被害人杨某、赵某某逼住,抢走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两部小灵通手机、人民币二十元,总价值人民币八百七十元。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是辽宁鞍山人,因徐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作为好友的吕某陪同来沈阳,其二人本想以打工为生,但因年龄小没有技能,屡屡被用人单位拒绝。二人最后在身无分文情况下,才萌生抢劫想法,后来二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二、对我国暴力犯罪人矫治对策的反思


  

  分析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案件在性质与主体方面呈现出的两大特点,可以看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经济生活的反差引发的心理冲突和行为失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必然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人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普遍感觉到彼此之间拉开了收入的差别和消费的档次,这加剧了人们对物质利益追求的迫切感。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的优越所引发的心理震荡成为矛盾与冲突的“中介”因素,经济生活的变化是暴力犯罪增多的原发性动因。另一方面,道德规范力量减弱,社会柔性控制水平降低。道德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既“柔”又“泛”的社会控制力量。恩格斯说: “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我们正处于经济生活变革后的社会道德的重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是尚待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宏伟目标还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才能实现,与此相适应,社会道德准则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巩固与广泛认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之间的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暴力犯罪案件必然会呈现上升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手段单一化,偏重于惩罚性措施,主要依靠刑罚与监禁措施作为防治暴力犯罪的手段。可是,结果怎样呢? 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严打实践是最好的例证。严打之后的犯罪飙升有力地说明,打击犯罪仅靠单纯的严刑重判是难以奏效的。尽管早在八十年代我国就已经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但是在具体的措施与相应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大不足。众所周知,封闭性的集体关押,过度拥挤的环境,不仅造成不良身心影响,其最大缺陷是会腐蚀被羁押者的自制能力,使其弱点更加恶化,而且因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学得更多犯罪技巧,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威胁。可是,在我国,除了刑罚与监禁,其他刑事政策手段运用不充分。刑法所设置的替代措施也不够丰富,国外比较流行的社区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即使现有的缓刑、假释、罚金、管制等非监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效果流于形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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