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内涵的界定强调罪刑法定之原则,因此犯罪客体成为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尺。而在犯罪学上,刑法的规定与行为本身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人们关注的即不是犯罪客体,也不是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及其实施者。因此,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所以,不可以说所有规定暴力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既具有法律依据,并且行为人事实上也是以暴力作为手段实施犯罪的,才可以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因此,所谓暴力犯罪应当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以此为出发点,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一直没有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打击,但这类案件的高发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伤害、抢劫、强奸、杀人等典型的暴力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重仍然很大,甚至出现了一些震惊全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且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再犯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众所周知,许多重大案件都是曾经受过“改造”的人重新犯下的罪行。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因生活琐事、喝酒、打牌、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发生在同学、同事、亲戚、朋友之间的,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实施的侵害身体、毁坏财物、侵财等暴力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幅度。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处在城乡结合部的某区,现有土地面积634平方公里,城区面积26143平方公里,人口2916万,流动人口45万,而且大多都是农村人口。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该区人口结构具有城市化与非城市化边缘的特点,即人口多,类型复杂,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的机会也随之增加,这就导致了无预谋、偶发的人身伤害案件、侵财案件发案较多。据该区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反映,被提起公诉的人数2003年为667人,2004年为612人,2005年为787人,其中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事处罚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3年为360人,占总人数54%;2004年为338人,占总人数55%;2005年为467人,占总人数的59%。这些数据显示,轻微刑事犯罪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在这些案件中,暴力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在2007年沈阳市八类主要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达3090件,占44% ,而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增长相对比较稳定,并且发案率也比较低,这说明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侦破能力的提高,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可以看出,暴力犯罪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