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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

  

  综观1840年以还的中国历史,可以看出,"清末民初"的三十来年,是一个改天换地、开天辟地的大变革时段,此后国共两党、海峡两岸的一切努力,不过是对于这一时段早已提出的大经大法的重新诠释与当下落实,而无论染苍染黄,涂红抹黑,基本不脱当初的蓝图。建设三峡大坝、武汉三镇藉由江底隧道联为一体等等,均为《建国大纲》的设想,刚刚实现。而《建国大纲》所设想的九万公里铁路梦,迄今也还未能实现,"同志仍需努力"。清末即已提出制颁蓝图的民法典,几经辗转,大陆地区尚付阙如,表明已然持续百年的中国法典化进程,亦未终结,正待收尾。因而,这一时段,前后三十来年,正为一世,堪当中国近代史的"枢纽期"。也就因此,从中国近代史的这一"枢纽期"观之,凡此第三波改革开放及其法制建设,实为对于遭受战争和革命而被迫中断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当下接续,而这一进程本性上属于彻底的世俗化事业,是"世俗化"这一现代性概念的中国式展开。也正因为革命和战争先已解决了民族独立问题,基本完成了政治统一,从而为优良政体的建设提供了时空条件,才使得后者历经波折,于晚近十多年间逐渐逼进政治议程,而表现为一种经由法制建设来救济世俗政治正当性的当下努力。特别需要提出来的一点是,今日回看,政治威权体制的出现,恰恰是整合历经内忧外患的转型时段的有效政制安排,实为无可避免之事,非事后道德评议所能消长。--可能,一切有关此一时段"历史功过"的估量,均只能止步于此。[41]


  

  颇为吊诡的是,三十年来,因为牵扯于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以"解放"为宗旨,因而,这一本性上世俗化的努力却赋予了自身以神圣性色彩,或者恰恰相反,力图反抗、超越世俗化的努力总是低调地以满足"食色"来揭示自身,"启蒙"与提前降生的解构性"后"什么,便纠结一体,形态莫辨了;文明忧思与特定的民族国家建构历程中的阶段性焦虑和指向性考量,于多元一体的缠绕中,各取所需,各美其美,见仁见智。[42]因此,三十年来,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幅悖论性的图景:追求自我利益、张扬个体本位与耽溺世俗享受的赤裸裸自利努力,高扬的旗帜却是独立、平等与人权等等大词,而护持心灵自由、追求思想独立与人格尊严的精神旅程,反倒总是低调地宣称不过是"还原为人"的自然行为。由此,就如既是回归常态政治,然而"改革开放"本身的确又是一种非常政治,因而,虽然总体来说,包括将人还原为"恶人"预设而希求其为"好人"预期的法制建设在内,百年中国的发展趋向是一个世俗化的过程,而近三十年更是一个回归常态政治的秩序重整历史,但却总是挥洒不掉一缕悲壮的气息,更附有阶段性政治危机甚至是总体性危机的阴影,以及全体国人"牵心扯肺"的时段。凡此种种,构成了三十年"法制建设"的整体时代氛围,表现为一种非常态历史时段中回归常态政治的政治格调。


  

  政治问题的法律进路


  

  因而,不难理解,此种常态政治或者常规政治,在于将"政治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诉诸社会建设,而非恰恰相反,如同曾经有过的"革命"那样,将社会问题,首先是贫困与饥饿,其次是对于平等和福利的追求,转化为政治问题,幻化为对于自由的追求,而诉诸大革命的政治暴力。此于一度"有家庭、无社会"的中国现实,尤显迫切,特具针对性。[43] 的确,无人能够否认"社会问题"在革命中发挥的作用,特别是近代以还的世界历史,对此多有佐证。至少,据说当繁荣和"平等"的美国出现之后,贫困与贫富差别就已构成近代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问题"--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成为改变现状的充足条件,并且导致了政治诉求"社会问题化"的解决进路的应运而生。革命的发生导源于此,暴力的正当性自此更是借助法国大革命的样板效应,肆虐全球。[44]


  

  由此,历史必然性的前景中便增添了平等与均富这一内容,就如刻下对于常态政治的世俗化努力所造成的"严重贫富差别"的矫正,必然诉诸"共同富裕"这一"继续改革"的政治承诺,虽进路相反,而理路则一。尽管如阿伦特所言,"对于革命者来说,更重要的是改变社会的结构,而不是政治领域的结构",[45]但是,包括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在内的诸多"大革命",其实际历史进程却恰恰相反,人们诉诸政治革命以解决社会问题,用政治革命来满足"胃的造反"的社会诉求。而且,常常希望的是一种毕其功于一役式的彻底及时解决,谋求在彻底推翻旧社会的同时,旦夕之间,速战速决,建设一个理想的新社会。--于是,"时间开始了"。


  

  另一方面,既为革命,则求自由,而在此革命恰恰成了必然性而非自由的实现,革命者是对必然性的实现者,而非自由的实践者,与"革命"本身正相悖谬。于是乎,与此挫折相伴的常常便是革命胜利后不旋踵而来的堕落,而且是真正的、彻底的堕落。特别是革命以解放为居所,以自由为目标,恰恰无暇顾及"社会问题",而使得革命后的社会一仍其旧,甚至于"民国不如大清",真正应了西文"复辟"这一"革命"原意与"反革命"这一衍义。所以,晚近三十年的中国秩序重整过程采取的是"告别革命"的方式,启动了有限的社会建设进程,而且,愈往晚近,社会建设愈具建制性努力,并且似乎出现了由此带动政治建设的势头,既在自觉力避此种悖谬,更是世俗理性主义总体背景下常态政治的表现,一种基于常态政治的社会努力。因而,所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是将一切转化为社会问题,一如"电气化加苏维埃",恰恰是一种新型政治经济学理念的适切运用,既在避免政治浪漫主义的想当然和政治神学的蛊惑人心,并求达成一己的政治命意。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它是一个能够集聚最大限度社会共识,极具号召力、俘获人心的时代纲领。之所以说是"一定时期内",就在于凡此"社会问题"的解决进程同时可能伴随着对于"政治问题"的解决,或者,导向对于政治问题的追问,因而,需要当事人审时度势,恰当把握其间的互动或者衔接关系。否则,社会问题触发政治问题,终究是早晚的事。事实上,晚近十多年间贫富差别的扩大、贪渎横行、权贵资本主义赢家通吃、民众参与热情的高涨,以及"精英寡头化,草根民粹化"等等问题所引发的种种社会政治思潮,所谓"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人"现象的出现,特别是所谓"群体性事件"的大范围、持续性、高频率的存在,早已对此做出了证明。[46]特别是社会建设进程所培育的社会自主空间,已然绝非此种社会建制本身所能容纳,亦非其所能忽视和压抑,而需引向政治场域,于进入政治场域的博弈中求其自我消解。凡此种种,更是展现出"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的复杂互动关联,要求政治介入与公共政治文化的成长。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职是之故,在当代中国的特定情形下,此种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进路,说到底是一种政治努力,除开掌握破、立分寸,恪守循序渐进的程序理性,严守公权力的边际之外,更须托付于"法制",才能使之现实化,而笼统于将民族国家编织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整体努力之中。换言之,法制的抽象一体性、同质性、形式化和程序主义,不仅为将社会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了制度想象力,从而为经由法制的政治统治提供了政制形式,更且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延迟效应"。[47] 就是说,在现有的财富资源、制度条件和执政能力均无法彻底回应所有社会问题,而又不可能、不应当将它们重新化约为政治革命之际,同时,并且不应经常径直诉诸"严打"这种粗陋治安性对策的时候,法制的程序性安排提供了应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缓冲装置,而为通过发展经济、积累制度能力、保持威权控制,以逐步解决社会政治难题,争取了时间。一句"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不仅设定了矛盾解决的规则空间,而且等于宣布了解决矛盾可能享有的回旋时间,而为抑制社会矛盾的及时表面化赢得了时空条件。


  

  尤有甚者,它所诉诸的"法制"在此代表的是人间常规与生活正道,既避免了"无法无天"的恶象,而且还展现了常规政治的迷人"温吞",在政治正确和政策策略上居高临下。如果说以"空间换时间"或者"以时间换空间"均为特定时段内的一种有效政治策略的话,那么,此种藉由法制而获得"延迟效应"的制度安排,可以说是一种"以制度换时间",从而"以制度换制度"的智慧,也可以说是一种"以空间换时间"的策略。仅从功能角度来看,其用意与效用,正应了严复先生的"十六字箴言":"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


  

  因此,此种进路,即将政治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换形为法律问题,特别是法权程序的"温吞"安排和技术操作,不仅解释了法制建设何以成为晚近三十年中国社会建设的制度依托,也是中国式的政治建设的承载装置,而且说明了中国式改革的和平要义与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同时揭示了中国式改革的政治治理术。当然,它同时也为"法律拜物教"式的路径依赖埋下了伏笔,而在缺乏立法的民主性和第三方执法的独立性的情形下,法律或者法制却不堪此任,遂有可能成为引发"法律问题"之"社会问题化",进而,"社会问题"之"政治问题化"的触媒,恰恰走向了制度预设的反面。[48]故而,我们看到,"通过法制解决问题"这一良好理念,在悄然变成了将法律特别是司法当作治安应对性机构来运用这一"工具性托付"之后,所造成的唯一差别仅仅在于,将可能蜂拥到党政机构门口"闹事的",转到了法院门口而已。而"上访"纷纷,正说明司法有心无力,有力无心,难恪其责,甚至自身难保。尤其是晚近十来年间,举凡"农民工欠薪"、征地拆迁纠纷、医患关系纠纷和劳资对垒,乃至于"扫黄打非联合行动",都将法院这一原本属于被动性的权力拖将上阵,致使其中立性荡然无存,一如动不动就将森然警力部属到所谓"群体性事件"现场,不仅不是将"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化"、"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化",恰恰相反,在毁弃其间的区隔的同时,也销蚀了三者递次运用可能具有的缓冲效应与正义行头,早已违背了回归常态政治这一基本国策。


  

  对于公共生活的经营管理式治理


  

  进而言之,回归常态政治,意味着以技术官僚式的、经营管理式的方式来对待公共生活。在一个已然形成优良政体和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环境中,虽然这一方式也会造成韦伯所预警的工具理性与官僚化社会联合宰制的弊端,但却不致于完全窒息对于政治和社会本身的多元性思考。[49]否则,则"公民的政治经济"或者说"启蒙的政治经济",势必为"市民的政治经济"或者"消费的政治经济"所取替或者遮蔽,导致"公民的政治经济"未彰,"消费的政治经济"先行。事实上,如果说二十世纪初叶,"以技术进步为目的的工厂劳动给人以它本身包含着一个政治成就的假象",甚至政治进步的幻景的话,那么,此刻这一技术官僚式的经营管理式的处理公共生活的方式,提供的不仅是政治成就的假象,而且同时确为一种政治成就,准确地说,一种治道的胜利,从而恰恰是对于真正的政治的"温吞的谋杀"。实际上,市民的政治经济学只能视政治为"私性政治",一种对于私利私欲的满足和交易,而非公民参与和公共精神的展现,一如其服从法律仅仅因为趋利避害;其所需要与追逐的是民众的物质丰裕与国家的强盛,伴随着消费文化,首先培植的是"私人"而非"公民",而这一切悉以国家威权为前提,国家威权以对于它们的承诺为自己赢得历史前提。职是之故,借用卢卡奇有关小说是"一种超验思维的流离失所形式"这一名人名言,不妨说此种治道是政治的无家可归形式,它在将政治放逐的同时,也使自身危乎殆哉。


  

  进而言之,从政治社会的建构来说,三十年间逐渐显露、提炼出来的此种技术官僚式的、经营管理式的处理公共生活的方式,不仅告别了政治浪漫主义,抛弃了乌托邦道德想象,信奉"发展是硬道理",凡事"不争论",甚至于"打左灯向右走",而且,它放逐了对于公共生活的批判性反思,消隐了--如果不说阻止的话--对于"共善"和"良善生活"的自由主义的政治追问,斩断了有关政策、法律和国家的德性之维的自然法考察,着意模糊民族理想和基于公民理想的政治热情,满足于整个社会安于生产和消费,甚至于着意追求整个社会和全体国民的私性幸福状态。换言之,以对于市民生活的私性幸福而非公民的公共生活的满足,以换得公民的政治认同,以对于"国家实力"所营造的"光荣与荣耀",来争取国民的政治忠诚,是此种治道自我设定的道德理想,也是一种政治底线,说到底还是在于排除各种制度备选方案的竞争性。晚近十年来逐渐强化民生的营建,包括减免农业税等等,在表明民生本身就是国家实力这一常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和谐社会"这一政道的共和主义自我理解之于治道的影响,同时并说明了以对于民生的回应来回避对于公共生活的批判性反思的制度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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