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正如杰弗逊式的"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这一表述无异于诉诸高级法或者最高立法者,本意旨在将人意的协约与天意勾连一体,既为现实政治找到"同意"和"承诺",也为之提供正当性,但却以"我们认为"道出了其不许争论的绝对性格,最终未能避免其强制性与绝对性的专断,反倒违忤于高级法宗旨本身,从而,如阿伦特所言,导致这些真理属于前理性的,它们唤醒了理性,而非理性的产物,[25] 这里,以一统于法制或者具体《宪法》,即便是"最好的宪法",而"不争论"的智慧,可以合法化合法性,特别是具有稳定"稳定"的效果,但却无法避免"我们人民"对于"不争论"本身进行争论,进而最终其实是在瓦解这一合法性。此一尴尬存在于启动"法制建设"的制度命意本身,而从一开始就注定成为构成三十年中制度紧张的内在原由。毕竟,就像包括法国大革命在内的种种近代"革命"所昭示的,对于革命精神的失忆和未能将其抽象化与概念化,实因革命本身未能为革命精神提供一种制度性落实,即未能使之体制化,化为制度成果,从而,"立国"超越了"自由",则"国家"终究难免为其肇始者所自拆台脚。如此,诉诸具体人间的最高规范只能救济合法性于一时,作为其基础的正当性,却需要更为诚实的政治协商过程方始获得,而政治与法律的德性也恰恰蕴涵于此过程之中。由此,法制的"工具性托付"必须向"价值性托付"转型,自不待言。晚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的民主诉求高涨,当政者因应时局,主动被动地给社会进一步松绑,恰恰为此提供了注脚。
进而言之,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有关"统治"与"批判"的问题。如果说对于"当权者赋予的多少具有威慑力的堂皇外表下隐藏着实质上的不合法性"的发现,是批判的启动装置的话,那么,正如福科所言,"批判就是用不可取消的普遍权利来挑战统治,拒绝它所命令的顺从,因为每一种统治,不管它是什么,不管它跟君主、地方官、教育者,还是跟一家之主有关,它都必须服从这些权利。"[26]换言之,救济合法性的措置本身同时释放出对于合法性的质疑,而其根本理据正在于救济行动本身所最终希望掩蔽的"普遍权利"。一方面,藉由前述种种具体法制来妆饰政制,为此普遍权利打开了一扇大门,另一方面,完全开门接应可能会即刻造成"统治"危机。但是,再度关门已属不可能。于是,造成了上述闪避与接应的二龙戏珠局面,一旦不得已,只好以"解放思想"与"进一步解放思想"虚应。[27]
因此,透过重重修辞,我们可以看到,贯串这一合法性重构过程始终的是彻底的世俗政治实用主义,而将"告别革命"的演出形诸制度重建的努力,却又在为一种新的理想开道。此种治道服务于合法性重构的努力,同时形成并借重于中国现代法律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28]与清末变法一样,经由"法制建设"为民族国家铺设政治屋顶和法权外形的努力,其所瞄准的目标,也是基本的理路,就是"与国际接轨",首先是"救大清",然后是"保中华"。"与国际接轨",也就是向一定历史时期内占据主流地位的文明形态学习,与强权妥协,甚至向强权求饶,忍辱负重,守时待变,循时以变。而最为根本的原因,其实也是最为实际的原因,就是救济合法性必须首先满足民生需求,发展经济于是成为当务之急,并成为三十年一以贯之的GDP纲领,并进而演变成为GDP合法性本身。只有将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迄今几度出现的"保8"运动置此语境下,才能理解,也才能谅解。大凡常态之下的政体对此均会保有基本常识,无意违忤,也没有必要与之恶意作对。发展经济必须对外开放,重获世界主流的接纳,亦即获得占统治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认可,因而,向洋人昭示法制,回应制度挑战,实在是做生意的基础,也是由经济而政制,由法制而政治的连环套路。在此,合法性重构不仅发生于政治统治对于内部挑战做出法制回应的历史联系之中,而且意味着全球化时代"中国形象"的塑造,乃至于此后所谓从"现代性"向"中华性"的转型,牵连带出世界体系中的中国位格问题,由此引发了西方世界持续三十年的各种中国想象。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整个中国尚无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之时,为何立法机构置"规范"于"事实"之前,以最快的速度,先行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当其时,该项立法的颁行不仅在为外资登陆提供法制担保,而且更是一种政治象征,以治道的技术装置隐喻着政道的更张,向世界宣示中国以自我转型与世界和解。从而,此种进路,既是"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路,也是法制重上台面的基本背景,在为"工具性托付"张本的同时,而与"价值性托付"互文。也就因此,"有法有天"之"天",其实已经顾不上"天"了,同时却又别有洞天,真是"天何言哉"。黑格尔说,"范畴是自在的,因为它是纯粹意识的普遍;它又是自为的,因为意识的自我同样也是它(范畴)的环节。范畴是绝对的存在,因为它的那个普遍性乃是存在的简单的自身等同性。"[29] 证诸上述法制由"工具性托付"向"价值性托付"的转型,"不争论"而又"不得不争论"以及"无中生有"的林林总总,对于普遍权利诉求的闪避与逐渐做出有限接应的政道变革,可见此言不虚。三十年来,"自在的"法制逐渐逼进"自为的"法治,实现着其所载负的普遍性,彰显着其日益明朗的"存在的简单的自身等同性"。它们统归于救济政制合法性与政治正当性这一当务之急,转圜为规训与重建政治正当性的务实措置与长远盘算。
申而言之,正如论者所言,如果说西方在工业化阶段只是以传统手段争夺传统空间的话,所谓"拓殖"与"海权"因而蔚为政治体系中心的话,那么,近代新增的手段则包括对于"符号资源"的争夺和制辖。[30]转用此意,则"法制"或者"法治"不仅是一种政制与政体安排,而且是一种"符号资源",事关政统与道统,逶迤于治道与政道之间。它既是"政治的晚礼服",可能还是政治的"保暖内衣",从而,在中国当今语境下,还是政治本身。事实说明,现行政统一脉绵延,道统羸弱却立于不败,以迄于今,伸曲收放之间,所赖于此多矣。[31]
四、回归常态政治
重提法制话题,意味着回归常识理性,不仅是对"文革"的拨乱反正,而且是对百年激进狂潮的嘎然矫正,在痛加反省"激进反传统主义"的基础上,重回政治常规,以常态政治而非异常政治重启政治进程,导引社会建设,进求全体公民的政治和解与和平共处。所谓"极左"思潮以及此前源于"五四"的左翼政治力量,一本于激进反传统主义,[32] 辗转之间构成了激进反传统主义的政治之翼。因而,对于"极左"思潮和"极左路线"的清算,意味着对于文化上激进反传统主义的政治倒戈,从而其实是对自家传统的颠覆。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摒弃内在资源而另觅道统的当下努力,其革故鼎新、洗心革面的决意之坚,可见一斑,同时,它并说明了体制本身对于存亡危急之际,时不我待情势之清醒自觉。
用法制组织政制,表征政治正在复归常态
当其时,此于一直以革命政党自任的政治力量而言,实即意味着自我转型,认识到向常态政治的复归,才是自救之道。从而,它在主动与社会讲和的同时,从理论建设和观念转型的角度,埋伏了日后逐渐从"专政党"向"执政党"转型的可能性。[33]从大历史的角度来看,可以说1840年以还一个多世纪的中国历史,均为非常政治时段,遭逢"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而恰为一"变局"。其实,庚子后一年,任公作《过渡时代论》,早已深切体悟到"中国自数千年以来,皆停顿时代也,而今则过渡时代也"。[34]是否千年"停顿",见仁见智,姑且不论,但"过渡"则在在自明也,故为唐德刚先生倡说之"历史三峡",恰为非常政治时刻,自不待言。但就峡中景象判断,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以及随后逐渐展开的"法制建设",却是以告别非常政治,回归常态政治的方式完成的,也是以此作为追求的目标的,因而,才会从"不争论"过渡到了"不折腾"。所谓常态政治,就现象而言,就是"不折腾"的政制运作,倏忽生没的"变局"过程,潜转沉淀为相对"稳定"的历史进程。
当其时,作为"改革开放"的政治动员和启动装置,"拨乱反正"本身属于非常时刻的非常政治,诉诸"决断",其志却在重建政治常规,从"人总是要吃饭穿衣的"重新做起,以人间秩序的常态、常规和常例与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和常情,来矫正或者救济非常政治的文化、社会与道德恶果,重启社会建设与文化建设,重构俗常的政治社会与庸常的万民世态,以求得常态人世的复归。从而,它重申了这样一种政治意志:政制本身立足于常态政治,也只有以常态政治为凭,才能确保政制的延续,也才能护持特定政治的合法性与生命力。借用《明儒学案》的命意,所谓"国不患乎无积,而患无政",[35]则庶几乎其政在此。
在此,日常政治终究回归,非常政治退隐,正为"大革命"后世俗理性主义觉醒的结果,俗常人世生活的必需,也是政治本身的自救自保之道,早已为晚近东西方的各种"大革命"所一再释证。历史表明,非常政治通常发生于重大历史转折时节,如英国"光荣革命"前后,"法国大革命"后的半个多世纪,起于1872年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后、至少下迄魏玛共和的"腾飞"时段,以及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历史,皆为其例。所谓处非常之世,必有非常之人,以非常之手段,实现非常之目的,而成就非常之事功。它可能是一个造就历史,而英雄辈出的时代,生灵涂炭于车殆马烦,血色纷飞中丰碑巍峨,但却绝非平常百姓安居乐业的惬意人世;它也许摧枯拉朽,荡瑕涤垢,而为万世开太平,但既然人头滚滚,血流成河,朝不保夕,就无法不得不是人人思图尽早结束的人间炼狱。因此,每当非常政治倏忽生没,抑或折腾经年,民怨鼎沸、风雨飘摇之际,最有感召力的旗帜就是结束这一曾经鼓荡人心、让时代骚然的时代。毕竟,"巴黎市民又上街了",总不是个事。此所谓乱后必治,而举国求安矣。
人心思治之"治"者,日常政治也,庸常人世也,俗常秩序也;举国求安之"安"者,安全、安定、安稳、安适与安宁也。[36]而表征"治"与"安"的常态与常规属性的最佳制度安排,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具象而形式化的,就是足能提供基本安全和秩序的法权体制,一种抽象一体性的规范体系和意义秩序。--"法制"于是成为重启常态政治的不二选择,也是一切大革命血雨腥风之后的常规手段。就此而言,"约法三章"便能收拾人心,其因在此。1982年9月30日,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主持召开宪法修订会议,指出新宪法"只写定了的共同原则,才可以团结;有了团结,就有了安定",同样是将"安定"作为久乱之后中国的首选政治目标,缘由未出此辙。
今日回头一看,1970-1980年代之交的中国,遭临的恰恰就是这一转折时刻。"不断革命"早已丧失政治感召和道德信誉,亿万百姓梦寐以求的是人世常态,渴盼温饱,憧憬小康,所谓"衣食足,天国至",而首先是生命安全与生计安宁,无需为夜半敲门而心惊肉跳。[37]也就因此,回应前文说的"重启"改革开放这一断语,其意在于说明,启动于整整三十年前的改革开放及其法制变革,是晚近百多年间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第三波",承接的是清末变法图强运动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主导意志,但表现出来的却是以回归常态政治来收束世事,重理人事,进而安定人生、抚慰人心这一政治复位过程,也是文化与德性渐次回归的进程。放眼百年中国转型历史,可以看出,相较于1911年和1949年的两次易帜,它并非属于"另起炉灶重开张"的开天辟地的创举,毋宁,如主事者所言,旨在"拨乱反正",通过告别革命的去政治化与奉行"发展是硬道理"的世俗化努力,接续清末以还开启、两度中断的与世界主流文明"接轨"的进程,继续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实现百年未竟的华夏复兴梦想,彻底解决"中国问题"。[38]
重建法制是对于中国近代史"枢纽时代"的制度接应
也就因此,从政统的角度衡之,三十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及其法制变革,确实具有"与传统的非断裂性",即"强调并尊重中国现行政治体制转轨的历史连续性,......充分考虑到本国社会主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规范、文化遗产与社会主义传统",等等。[39]凡此种种,一定意义上,固为其重要特征,亦且为其出奇制胜,几经顿挫而不败的政治保障。但是,就道统而言,则与凡此"传统"之藕断丝连而渐至义断情绝,实质上拥抱清末以还的中国民族主导性政治意志,才是这三十年的真实轨迹。百年以来,这一主导性意志的核心在于建设现代民族国家,实现中华文明的复兴和国族的繁荣富强,同时,建构优良政体,形成现代性的民族国家法权体系,使中华民族蔚为成熟的政治国族,进拓全球正义与人类的永久和平,而一以我民族国家的自立自强为期,维新维盛为务。就现代性法权体系的建设而言,其核心诉求之一是从威权型法制走向民主基础上的法律统治,以宪政体制提供政治正义,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实现法律统治的自主自治,亦即所谓的法治。因而,"中国问题"纠缠于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辗转于民族认同、国家利益、集体尊严、人民共和与个人自由、社会进步等等多重维度的紧张关系。就此而言,总体来说,中国是在19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背景下,完成十八、十九世纪西方曾经进行并且业已完成的历史进程。[40]所谓"转折""转型",所谓"过渡""闯关",所谓"历史三峡"之惊涛骇浪,其意在此,其义亦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