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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操作指引

  
  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仅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每月两倍工资,即11个月的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即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两倍工资。

  
  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直是用人单位最关注的条款。很多用人单位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使劳动关系僵化,导致能进不能出,最终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很多劳动者也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只要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高枕无忧了,企业不能解雇了。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以上的解除条件,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获得“铁饭碗”,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如果有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或用人单位裁员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注意,在裁员时,遇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优先留用。

  
  九、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让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意义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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