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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

  
  
  
  
  
  
  
  
  
  
  
  
  
  
  
  
  
  
  
  
  
  
  
  
  
  
  
  
  
  
  
  
  
  

  

  
《告状十四不准》

  
无地邻只粘失单者

  
“刑律数条”

  
告强盗无地邻见证,窃盗无出入形迹,空粘失单

  
“告状不准事项”

  
告强盗无赃证,见窃盗无出入形迹

  
《呈状规条》

  
未开明年月失单

  
徽州《状式条例》

  
报窃盗无出入形迹,及首饰不开明分两、衣服不开明绵绫缎布皮绵单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斗殴

  
未开明启衅情由、致死伤痕、时日、处所、的确见证

  
黄岩《状式条例》

  
不开明受伤部位,不指明某人殴伤,混列行凶姓名者

  
《告状十四不准》

  
不开明伤痕凶器见证年月者

  
“刑律数条”

  
不粘连“伤痕凶器谋助单”

  
“告状不准事项”

  
无伤痕者

  
《呈状条规》

  
未开明伤状实据

  
徽州《状式条例》

  

  

  

  
[1] 本文引用的清代(诉讼)法规名称及其具体出处为:黄岩《状式条例》,载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所收(自理)词讼条款为同治十二年(1873)以后通行,载(清)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二十八《刑律·诉讼·越诉》,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7年3月出版(影印本),第2923-2924页;《呈状条规》载《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1版,第95-96页(原档案第6号胶片,第113册);清代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档案收录的乾隆年间的“刑律数条”,载《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档案史料校编》,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1993年6月第1版,第97-98页;《告状十四不准》,载巴县档案乾隆五十六年八月“直里九甲欧国钦具告周朝选”一案诉状,巴县档案号6-1-1906;“告状不准事项”载(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词讼·考代书、立状式》;董沛制定的状式载(清)董沛:《南屏赘语》卷七《重刊状式禀(广信府)》;徽州《状式条例》载《乾隆二十年徽州黟县汪淳告江六女土地纠纷一案》,该诉状为田涛先生所收藏,具体内容载田涛:《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11页,又载田涛:《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31-32页,本文引用时标点略有改订。虽然上述诉讼法规均非中央王朝制定、颁发,有些只是地方官向本地讼民发布的告示,但由于其对诉讼参与者有直接的拘束力,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称之为(诉讼)法规。

  

  上述民事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略稍有差异,但其规范对象存在基本共性,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类型大致相似。综合以上法规,我们可从正面角度较全面地概述清代民事证据规则涉及的各个部分,见表二:

  
  表二:

  


  
  
  
  
  
  
  
  
  
  
  
  
  
  
  
  
  
  
  
  

  
案件类型

  
民事证据规则

  
婚姻

  
提交媒妁(人证)、婚姻聘书

  
田土

  
提交能证明土地权利的粮号、印串、契券、地邻,土地交易时的中人、保人

  
钱债

  
提交借据、中人、保证人、地邻,注明钱债关系发生时的确切时间

  
赌博

  
现场捕获赌具、赌博主持者的姓名

  
盗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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