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是合同约定的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间或期日。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此约定的期间或期日为债务履行,即为适当履行。一般来说,在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只能依此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不能迟延,否则构成迟延履行,应负违约责任,也不能提前,否则债权有权拒绝受领,或者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10]反之亦然,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或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债务提前履行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宗债务划分为各个部分,每个部分各有一个履行期限,还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届时可以选择确定;在双务合同中可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11]前文已经指出,履行期限包括具体期间或期日两种基本情形。因此,履行期限的约定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2009年5月1日交付货物,即为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以约定为一个截止日,如每季度的租金在该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支付。约定为具体期日的,只能在该期日履行,提前或推后均属违约;约定为期限或截止日的,在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间点或者截止日到来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履行,都属于适当履行,不构成提前或迟延。
当事人对于非一次性的债务履行,通常可以约定分期履行或分批履行,并约定第一期或第一批的履行期限。在约定分期履行或分批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仅发生其中某一批的履行迟延,通常仅就该期或该批履行的迟延承担责任,债权人也不能由此解除合同,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迟延履行某一期或某一批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则依其约定。例如,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交付,承租人迟延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达到两个月时,出租人即可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未就某一期或某一批的履行迟延是否导致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予以约定时,则依《
合同法》的规则处理。[12]可见,合同履行期限的一般规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显然,这也是对履行期限的一种约定。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特别规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于是,如果存在关于履行期限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在饭店进行餐饮消费时,通常的交易习惯是先就餐后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