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履行地点规则
(一)合同履行地点的一般规则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时,债务人只能依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履行地点通常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约定,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债务前加以约定。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履行地点。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9]可见,合同履行地点的一般规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显然,这也是对履行地点的一种约定。
(二)合同履行地点的特别规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于是,如果存在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车站、码头的物品寄存,应在该寄存场所履行债务。
在没有交易习惯可供确定履行地点时,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加以确定。例如,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应在债权人的所在地。在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点时,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特别法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例如,《
票据法》第
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也就是说,付款地可由汇票的出票人自己确定,如果出票人未予确定,则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没有特别法规定时,则应当依照《
合同法》第
62条的规定,依下列规则确定履行地点:①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规则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