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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上应当依约定的给付内容进行,以符合合同目的和债务本旨,而不得加以改变,例如,不得将给付内容进行分割而为个别履行,债务人仅为部分给付,或不以原定给付内容为给付,或因履行而产生新的债务,均非依债务本旨而为履行,因而不发生清偿使合同消灭的效力。例如,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交付两台洗衣机而交付一台,或交付电冰箱,或交付有瑕疵的洗衣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合同履行标的的特别规则

  
  尽管强调不能一部履行,但如果绝对贯彻这一思想,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故应予以适当调整。给付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或者延缓履行,按诚实信用原则衡量,综合周围环境,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给付为不可分时,若符合上述精神,债务人也可延缓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允许债务人一部履行的,法律应当允许。法院也有权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债权人的利害影响,酌定相当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给付为不可分时,允许延缓。[6]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需要指出,如果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负担或损害,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在一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他种给付来履行,此所谓民法学理论上的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7]例如,约定交付电脑而代之以交付手机而使债消灭。代物清偿的要件包括: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欲使合同之债务消灭,尚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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