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履行的规则

  
  除了代理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则,即“第三人”规则。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合同的履行可经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只能由债权人主张。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当然,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以上两种情形即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规则,包括第三人履行规则和向第三人履行规则。需要指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上述两种“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履行标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标的的一般规则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事物,表现为债务人应当给债券人提供的利益。[4]在合同法学理论上,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债务应为履行的内容,即给付。给付的内容因合同关系不同而不同,有的是交付财物,如买卖合同;有的是移转权利,如技术转让合同;有的是完成劳务,如委托合同;有的是提供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5]也就是说,履行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