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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我们认为,合同履行作为实现合同债权人合同债权的手段,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行为体现。

  
  从合同效力角度观察,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要求,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途径。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合同内在效力的外在行为体现,是实现合同债权的手段。易言之,没有履行行为,合同债权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就会落空。

  
  2.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的常态情形。

  
  从合同终止角度观察,合同的履行也是使得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最终得以消灭的原因之一,并且是最正常的消灭原因。如果市场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通过当事人履行行为而归于消灭,当事人的订约目的都得到实现,合同权利都得到实际享有,则交易秩序就是有序的和高效的,市场信用就是优良的,交易成本就是最低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能够处于顺畅的交易环境之中。反之,如果大部分的合同不能通过履行行为得以结束,而是半途而废,纠纷频发,则说明市场信用极低,交易成本巨大,社会经济无法得到正常的发展。[3]

  
  3.合同履行是合同清偿的技术手段。

  
  从合同履行自身角度观察,合同的履行通常以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进行标的物、工作成果的交付或劳务的完成为标志,这些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清偿。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没有严格的区别,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讲的,而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角度讲的。[4]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即为实现合同利益,而合同利益实现要借助于合同债务之履行,只要履行行为达到了清偿之效,合同债权即可宣告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履行是合同清偿之技术手段。

  
  4.合同履行是合同责任的判断依据。

  
  从合同责任角度观察,由于合同责任来源于合同义务之违反,而合同义务之履行与否,是合同履行行为的应有之义。易言论之,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履行是合同债务人在合同关系中应负担的义务,如果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不全面履行合同,则会构成对合同义务之违反,显然即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此法律后果表现在合同法上即违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理论和立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实质上是为合同履行而设计的责任保障制度,具体说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设置既可以保障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又可以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追究其违约责任。[5]合同之不履行即是合同责任发生的前提,亦即合同履行是合同责任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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