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在民事立法方面,民事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基本法律以外的非基本法律。惟一的例外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无论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民事基本法律。
正确理解《
宪法》和《
立法法》的以上规定,需正确把握两大关系:第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二,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关系。《
宪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
宪法》第
六十二条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个关系密切但并不相同的两个国家机关,其地位、组成、职权等均有不同,不容混为一谈。
关于法律的分类,法学界根据《
宪法》、《
立法法》的规定,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调整和解决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和问题,
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即属于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调整和解决应当由基本法律调整和解决以外的,国家和社会、公民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和问题,如
商标法、
环境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等。这在法学界没有任何争议!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意味着我国对法律和国家立法权进行了层级划分,意味着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国家立法权限进行了层次区分,这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