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产生之后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能够获得稳定的实施,下面一个问题是怎样去维持这种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创立了,那么它以后的命运如何呢?
1、1803年创立的时候并没有人能保证它在今天仍然能够有效,所以我们下面的问题可能更为重要: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我的观点是,制度的确立基本上要走第一条路,即刚才所说的制度这条路。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对制度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利益妥协尤其需要制度来维持,美国的大调和即是通过制度来维持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这种制度一般都不会代表某一个集团的完全的胜利,它是一种不完全的胜利,所以每个集团都要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种让步形成一种复杂的利益妥协结构,它尤其需要制度去界定每一个利益集团所得到的利益究竟是什么。
2、“胜者通吃”这种规则不需要制度,也很难与制度、规则并存。
当一个集团的势力完全压倒其它集团、并且取得完全意义的胜利的时候,这个强势集团所代表的力量是至高无上的,相对其他集团具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不可约束的权力。既然它的胜利是完全的,其实就是没有任何其它的集团有力量去制衡它,所以它的权力实际上是无限的,即使在宪法、法律中规定了某种限制,但其实在实际当中也是无限制的。所有其它集团和这个集团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都必须作出让步。强势集团在胜利之后,和其它集团之间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力和利益斗争,所以也就不需要用制度去界定他们的利益。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这个强势集团就会很简单地用手中的权力去压制对方,所以它自然就有一种倾向,用权力甚至是暴力去解决问题,没有必要诉诸于规则。任何集团、任何人都是有理性的,当用规则去解决问题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时候,就会想用其他的办法,尤其是当这个集团手中掌握着权力的时候,就很难能够约束这种强势集团。
3、走制度路径这条路的前提条件:
我只这么列举了下面两大类肯定是不全的,只是就我的想法和大家交流一下,大家可能还会想到其它的必要条件。
首先是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妥协的意愿和需要,“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意愿,因为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它根本不会有意愿去妥协。这就要求各个利益集团的实力大致上是均等的,各个利益集团都没有通吃的可能性。所以要有一个社会结构,保证各个利益集团的实力大致均等。如果某一个利益集团的实力大大高于其它集团,它就不会进行妥协,因为这种妥协对它来说是不理性的,它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获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