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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多维视角思辨

  
  再次,环境的保护和发展必须以稳定有序的经济发展为保障。世界各国应当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进一步促成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3]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们依然能够听到来自某些发达国家提出的,以征收“碳关税”为手段来限制和阻碍国际贸易交往的威胁声音。随着《清洁能源安全法案》[4]于09年6月在美国众议院的通过,欧盟在此问题上也蠢蠢欲动。一旦某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征收“碳关税”的政策法规,那么,这种以环境保护掩盖贸易保护的行为将会极大地损害全球经贸体系的稳定发展,从而使环境的保护和发展失去经济保障,也就直接威胁到了全球环境保护的实现。因此,我们要警惕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华丽外衣之下行贸易保护之实,致力于合作促进公平开放的经济体系,为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合作与发展空间。

  
  五、结语

  
  各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最终并没有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样的结果也许并不能让人们满意,甚至会给人们带来几分遗憾和惋惜。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见证了世界各国为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彰显了世界各国在为推动气候方面的国际合作所展现的真诚态度,也坚定了世界各国在未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当然,会议中显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值得我们去深刻地反思。犹然记得泪洒会场的斐济代表那番发自肺腑的感言,她的坦诚陈辞和迫切担忧让哥本哈根的谈判会场上回荡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只是希望,在未来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危机的道路上,能够多一些掌声与合作,少一些泪水和阻碍。

【作者简介】
刘虹蕴,1987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2005—2009年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2009年秋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学专业。
【注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1997年12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上,与会各国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首次明确提出“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在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具体是指合同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在碳交易制度下,买方会向卖方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相关的技术,资助其建立起公约下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而卖方通过此清洁发展机制所实现的减排额又反过来可以抵作买方的减排量。通过这种市场交易机制,买方最终能够实现其减排的法律义务,同时,卖方又能借助买方提供的资金和技术发展本国的清洁生产,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从2020年起针对一些快速发展却没有尽足够努力减少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采取“边境调节”措施课征惩罚性的“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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