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多维视角思辨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视角下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

  
  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问题,无疑是大会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直以来困扰与会各方顺利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的主要争议点。发达国家之所以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协助发展中国家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的预期目标,这并不是发达国家出于“道义”上的考量而主动做出的慈善行为,恰恰相反,这是他们对过去工业发展进程中无限度地排放过量温室气体导致了全球气候恶化所应承担的责任之一。同时,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资金和技术援助也已经作为发达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被明确规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切实做到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支持,也是国际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的要求。

  
  在步入工业文明时代的进程中,人类社会并没有形成环境保护的意识,在生存和发展权都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环境权自然也无立锥之地。于是,高碳能源的消耗与日俱增,工业企业超负荷的运作,向大气中超额排放各种温室气体而不会受到任何的约束。科学证据表明,目前大气中积累的温室气体,80%以上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排放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能够看到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会场之外,会有那么多环保人士和社会公众高举着写有“Developed Countries Pay Your Climate Debts”的醒目的大牌子,在凛冽的寒风中大声疾呼。

  
  正是鉴于长久以来的历史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历史责任,本着公平的原则,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才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定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法律义务[1]。《公约》的相关规定,正体现了国际法中国际合作原则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要求,这也是在环境问题上,各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谈判的初始阶段,发达国家允诺提供的资金援助额远远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几年中进行节能减排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所需要的资金数额。这就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实行减排行动的积极性,使得国际社会齐心协力共同设定的减排目标变成了一个难以实现的空中楼阁,这也完全不符合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气候峰会上的发达国家来说,他们应该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项下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包括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而不应该采取回避甚至拒绝的态度,更不应存在某些国家提出的“制定一个标准确定由谁出钱”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