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善于了解潜在协助人的信息。协助调解能否有效开展,同法官是否能够及时地了解是否存在能够帮助法院做调解工作的人有直接关系,而除了那些类型化的案件法院因有固定的协助组织或个人事先就知道可以请谁参与调解外,一些案件的协助人是需要法官临时去发现的。这就需要法官留心当事人的情况、特别是当事人的关系网络。
(四)积极培育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当前,某些领域成为纠纷频发的领域,如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建筑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对这些纠纷数量多的行业,宜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委员会[18]。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机构后,人民法院可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的协助,可委托他们调解相应的纠纷或者邀请他们协助法院调解上述民事案件,“诉调对接”才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
(五)基层法院更多地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巡回审判是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是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有利于协助调解实施的方式。协助调解往往需要邀请当地的基层组织的干部参与调解,需要邀请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采用巡回调解的方式,把调解的地点放到当事人的家门口,不仅便于当事人参与调解,也为协助人参与调解提供了便利。
(六)向协助调解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报酬。协助人参与法院的调解,既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又可能会支出一定的费用,如往返的交通费等,因此,法院有必要向协助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是否有必要向协助人支付一定的酬金不能一概而论,但对那些常任的法院的特邀调解员,那些由于有娴熟的调解技能或者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经常应邀参与调解的协助人来说,支付一定的报酬既是对他们工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他们付出辛劳的补偿。虽然法院所支付的报酬可能并不能反映他们的工作成果,虽然协助人可能并不在意酬金的多少,但向那些参与法院调解的协助人支付适当的报酬应当是一项合理的制度安排。
当然,协助调解固然可以使得一些单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调解成功的案件得以调解解决,但由于需要其他力量的参与,协助调解也必然会增加调解的成本,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并且即便有了协助人参与,能否调解成功也不一定。所以,协助调解的推进,应遵循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所谓需要,是指只有当案件的确有必要邀请案外人参与调解时,才启动协助调解,如果法官认为自己有把握调解成功,那就没有必要请案外人参与。所谓可能,是指要有适合的协助人,并且协助人也愿意积极帮助法院调解。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人民法院报》上时常会有关于协助调解的报道。
关于委托调解的性质,请参见拙文《法院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1966年我国开始搞“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后来公、检、法被砸烂,正常的司法制度不复存在,国家陷入了长达10年的动乱。这十年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空白。
“三位一体”大调解是指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不同属性的调解衔接起来,使这三种调解能够互相协作和配合,以形成大调解的格局。
如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受理了某村300多农户与南京一家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该案件关系到500亩土地的承包,涉及的当事人多、矛盾大、案情复杂、季节性强、社会影响大,法院决定采用协助调解的方式,邀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参见赵兴武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纪实》,《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4日,第4版。
当代理诉讼的律师协助法院调解时,当工会、妇联依据他们与法院签订的协议派出人员协助调解时,协助人参与调解实际上已经成为他们的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在法院调解的实务中,法官多数情况下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2006年,江苏省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近千件,调解撤诉率近60% ;2007年全省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劳动纠纷938件,调解成功683件,协助调解成功率72.81 % a 2008年上半年,协助调解860件,调解成功685件,协助调解成功率达79.65%。
也有人认为,工会的这一地位会影响其中立性,会使工会难以居中调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应当说,这一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协助调解中,调解的主体仍然是法院,工会只是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更何况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会的地位是清楚的,他们同意工会参与调解,就说明工会在调解中不会无原则地偏袒职工一方,说明用人单位相信工会的参与有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所以,不必担心工会参与协助调解会导致程序的不公正。
按照2008年6月修改的新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并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该会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资助。
截止到2007年底,江苏省基层法院共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97个,2007年各巡回法庭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1827件,审结21304件,调解撤诉11355件,调解撤诉率达到53.3%。邀请交警部门协助调解的案件为2529件。
浦东新区法院聘请了9名调解员,其中有2名是律师,一名的专长是公司纠纷、房地产纠纷,另一名的专长是房地产纠纷。
北京朝阳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均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如果认为有和解的希望,就交给律师进行和解,由律师在指定期间内主持进行庭外和解。参见《和谐之道多元调解共建解纷网络》,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6日第8版。
我国修订后的
民事诉讼法把一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为再审的事由,便是程序合法对诉讼公正重要性的证明。
如上文提及的北京市朝阳区吴薇法官调解的相邻纠纷案。
参见《海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促进诉调衔接的实施意见》,“协助调解的程序部分”。
参见如皋市人民法院、如皋市总工会《关于贯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方案》。
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机构,有利于培育社会自我消解纠纷的能力,提升社会的自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