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大多数的法院并未为实行协助调解设定程序,协助调解的具体做法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灵活地掌握。通常的做法是: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确定需要协助调解的案件,选择协助调解的单位或者个人;由院里专门负责与调解员联络的机构或者承办法官同拟邀请的单位或个人联系,在征得协助人同意后,以法院的名义向协助人发出邀请函;协助调解人参与调解,协助调解的情形记入法院的调解笔录。当然,这是常规的做法,在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过程中临时决定的协助调解,法官在程序上会更灵活、更简便。
五、协助调解运作存在的问题
协助调解虽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获得了新生,虽然对帮助法院化解民事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各地法院对这项机制的运用看,还是相当不平衡的,有的法院十分重视这项机制,不仅同有关单位、组织共同制定了协助调解的文件,在实务中较多地使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的法院则不那么重视,未把它提上议事日程,在法院的调解中也很少使用。当前协助调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法官对协助调解的意义认识不足
协助调解能否顺利、有效地开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这项机制的态度,因为,这一程序是依赖法官而启动的,如果没有法官决定尝试协助调解,协助调解就不会发生。在诉讼实务中,协助调解做得比较好、较为成功的,都是法官们对这项机制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他们也从成功的实例中真正体会到了该机制的益处。而那些很少实行协助调解的法院则往往是由于法官们对这项机制心存疑虑,他们或者对协助调解人的能力、对协助调解的效果存在怀疑,或者担心协助调解增加了调解的复杂性、加大了调解的成本、延长了案件处理的时间。
(二)一些法院未建立协助调解人队伍
凡是协助调解做得比较好的法院,都已经建立起了一支协助调解人队伍,它们或者通过与工会、妇联等组织共同发文件,通过与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或者采用特约调解员的方式,事先做好了人力资源的储备,一旦需要,就很容易地启动协助调解。但也有一些法院,事先并未做这项工作,所以即使出现了需要协助调解的案件,也很难找到适当的调解人。
(三)协助人的积极性不高
协助人是否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也是协助调解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从协助人的角度看,协助法院进行调解,毕竟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而且对于一些协助人来说,调解解决纠纷,并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所以在法院请他们参与调解时,他们往往并不热心,甚至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托。例如同是妇联组织,有的妇联组织在接到法院邀请后相当积极地参与调解,有的则不那么积极。因此,如何使那些有能力帮助法院调解的人积极地参与到调解中来,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便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四)协助调解案件的范围还较窄
从一些法院开展协助调解的情况看,适用的案件一般都是那些传统的民事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则很少适用。那些专业性强的案件调解起来虽然难度更大,但这恰恰说明邀请专业人士参与的必要性。
六、完善协助调解的若干思考
(一)增进对协助调解的认识。协助调解的启动权在法院,法官们决定采用协助调解的方式,协助调解才有可能进行。所以,只有当法官们对协助调解的必要性、有益性有了充分的认识,法官们才会考虑采用这种调解方式。增进对协助调解认识的具体方法一方面在于加强对协助调解的宣传和引导,另一方面在于增强法官自身的实践,当法官通过协助调解成功地解决了原先难以调解成功的案件后,在今后的调解中就会自觉地采用这种调解方式。只有当法官们对这项机制的价值有了充分的认识,协助调解才会真正成为法官们喜闻乐见的调解方式。
(二)建立协助调解人队伍。能否开展协助调解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是法院是否有一支常备的调解人队伍,法院若能够事先组织起这样一支队伍,当需要协助的案件出现时,就能够比较顺利地确定适合于本案的调解人。当前,一些法院通过与相关的机构、组织协商,共同颁发文件,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做出规制的做法是值得推广的,因为正是这些事先的规制,使得法院在需要协助时,可以明确向谁请求协助,也可以使法院的协助请求能够积极地得到回应。一些法院事先聘请调解员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它同样有助于协助调解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