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律师
律师是否可以成为协助调解的协助人,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扩大,我国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某个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他们在自己的领域中有着精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由这样的律师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既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也有利于法院成功地调解那些涉及专业问题的纠纷。事实上,法院在聘请调解员时,会考虑到这类优秀律师。如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聘请的调解员中,就有这样的律师[12]。
不过,律师作为协助人,是指并非代理本案的律师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案件的调解,也就是说,律师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协助法院调解。在诉讼案件中,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往往也会请代理诉讼的律师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由于律师是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当事人一般都很信任自己的律师,所以当律师帮助法官进行调解时,通常都能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这里的律师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的,所以不是协助调解中的协助人[13]。
协助人还可以分为事先邀请型和临时邀请型。所谓事先邀请型,是指事先就确定好协助单位或者协助人,等到具体案件的调解需要协助人参加时,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邀请事先确定的协助单位派人参加调解,或者与适合的调解人联系,邀请其参加。法院邀请工会、妇联、消协等组织参与调解,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协助调解,都属于事先确定型。所谓临时邀请型,是指协助人事先并未列入法院的名单,法院甚至也不知道协助人的存在,邀请协助人参与调解,完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决定,或者纯属偶然。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的吴薇法官为处理一起因建房引起相邻关系案件,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进行勘验。勘验的空隙,吴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闲聊时得知村委会就在附近,并且此事原先经村委会调解过,但没有成功。于是便想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不如今天就到村委会把庭开完,顺便也可以了解一下村委会当时的处理意见。到了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办公室,出来接待的是调解员王某,王某很热情地向法官介绍双方产生矛盾的经过,帮助法官找到了纠纷的根源。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王某都很尊敬,尽管被告在法庭上说话很尖锐,原告的妻子也十分泼辣、得理不饶人,但在王某面前的表现得相当克制且懂礼貌。法官一了解,原来王某在村里辈分很高,双方当事人都要尊称其为姑。吴法官顿时产生了请王某协助调解的念头,吴法官把自己的想法一说,王某立即表示同意,她认为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可行,愿意帮助法官进行调解。在王某的协助下,吴法官顺利地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9}50-51
(三)协助调解的程序规则
由于判决是强制性解决纠纷而调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所以判决为保证其正当性需要建立严密的程序规则,要求法院在审判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把判决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作为检验判决是否合法重要的、独立的指标[14]。调解则不同,调解协议的正当性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在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调解,如采用公开还是非公开的方式调解、采取“面对面”还是“背靠背”的方式调解等并不重要。所以,“调解过程比起我们所习惯的民事诉讼还是有一种更大的流动性和非程序性的特征”。{10}223。调解的非程序性特征表现在法官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形排列和组合调解程序,选择具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程序的灵活机动也可以说是调解相对于判决的优势之一。
既然调解本身对程序没有严格的要求,那么就协助调解而言,也就很难为它设定一套程序,况且设置严密的程序也缺乏必要性。有的案件协助调解的可能性是临时发现的,根本就来不及按部就班地依程序进行[15]。尽管如此,协助调解也还是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的,如邀请协助人参加时,提前多少时间与其联系为好,要不要把有关的资料事先送给协助人,以使他对案情有基本的理解,要不要告知当事人对协助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从笔者接触的材料看,一些法院在其制定的指导“诉调对接”的文件中对这些问题还是做出了规定的。如有的法院规定:1.人民法院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协助调解的,一般应于调解日的前两天(特殊情况,可在调解前电话联系)发出邀请协助调解函,邀请函中应注明调解时间、调解地点、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主审法官的姓名等;2.人民法院对于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调解活动应安排在受理案件后的10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第二次调解应安排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日内进行。在调解前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记明协助调解单位、协助调解人的基本情况,详细记录协助调解单位、协助调解人参与调解的具体内容;3.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协助调解两次。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自行组织调解或者开庭审理后径行判决;4.经协助调解单位、协助调解人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加以注明。经两次协助调解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应在案件审理结案表中注明;5.有关部门派员协助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开庭后作出裁判的,应当将裁判结果及时告知协助调解单位[16]。也有法院规定:1.人民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2.特邀调解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机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3.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3天前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人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