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我国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坐制。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不过,这种废止是有极大保留的。这种保留,深刻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之心。民国期间连坐保甲制度的恢复就是一个例证。”
对中国这个素以保持对传统的自信与自诩为满足的国度而言,要真正彻底革除陈规陋习并非一纸明文所能完成,所以,像族刑连坐这类极富浓厚传统文化色彩的惩罚手段,很自然地为某些恶法的倡导者所缅怀是不足为奇的。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再次恢复连坐制度,这使我们对族刑连坐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现象有了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认识。
这个“新法律”竟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致害,邻里要连坐。真可谓是“一家犯法,十户连坐”;“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实际上,早在这个“法律”制定之前,在民法典草案中就出现过类似的连坐之法。受到民法典草案中这一“恶法”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开始出现一些令民众怨声载道的判决,例如,引起法学界广泛争议的重庆“烟灰缸案”就是一例。[④]
按照这条新制定的恶法,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违法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中唯一的原因,却不是因为这个人做过什么坏事,而仅仅只是因为这个人有可能是“奸恶之徒”的邻居。我认为,此法违背了“赏善罚奸”的起码价值标准,自然是典型的恶法,这是用不着过多的加论证的。
从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角度来看,法律是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既不能惩罚思想,更不能惩罚“闭门家中坐,什么坏事也没做”的善良公民和无辜者。马克思有一段名言:“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因此,从这个基本的法律原理出发,我国新制定的“高空抛物连坐法”对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闭门家中坐,什么坏事也没做”的无辜者进行惩罚,完全是有违人类法理学最起码和最初级的常识性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