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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看不懂的判决书

真的看不懂的判决书


余一平


【摘要】对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对执行终结概念及范围的阐释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对代位诉讼概念、条件的适用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民事裁判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律依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法律规定则依习惯、惯例进行,没有习惯、惯例于则依法理进行,这是司法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案件事实认定;执行终结;代位诉讼的条件
【全文】
  
  笔者这前一阵子接到了一份判决书,案号是××市××区人民法院(2009)×商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或判决书),因为本人是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因此,当本人看完该判决书的判决理时,不由得糊涂了起来。

  
  【案情简介】案件的事实是这样的。R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企业,其在2007年9月至10月将其生产的坯布售于T厂,计货款158万元,T厂只付货款50万元,还欠有108万元。T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7月,现已被注销。2008年3月T厂原实际负责人因犯有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登记的名义投资人现已不知去向。因T 厂结欠R厂货款无法追回,R厂于2007年12月向Y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T厂偿付货款,Y市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07)×民二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858号判决),判决T厂偿付货款108万元,后经申请强制执行执,只执行到20多万元布匹,余款80多万元现已无法执行下去。

  
  2008年H公司持其向F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S市法院对F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F公司偿付税票所列货款。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货款与R厂诉T厂的所使用的一份收货单(以下简称A货)系是同一单货,且查明F公司保管员出具的证明A货由F公司卖走。于是,S市法院作出了(2008)×商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定,H公司诉讼所涉A货在2858号民事判决书中与R厂诉T厂货款中的一单货相同,故H公司此次诉讼是重复诉讼,故作出了驳回H公司起诉的裁定。

  
  鉴于以上证据事实,R厂对F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理由是,T厂欠其货款80多万元Y法院已无法执行下去, F公司购T厂A货货款经查证没有偿付,T厂对F公司享有的债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近二年,故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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