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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界决定境界,视野决定高度:读《刑事一体化论要》

  
  先生指出,三层次中重在刑事实体法的严密,其途径有:(1)刑法立法模式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法定犯增多,犯罪体系由自然犯时代向法定犯时代转变,立法模式也应由结果本位转变为行为本位以凸显刑法的预防功能。但先生书中谈到的西方“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定量模式有利于缓解法网严密与刑案诉累的紧张关系的论断不免过于主观,正是由于这种立法缺乏定量因素的模式才使得刑法只考虑行为类型,犯罪类型的所有行为均被纳入到司法程序之中,而将达不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放在司法过程之中(当然包括诉讼过程)予以定量考虑进行出罪,这恰恰是增加了司法负担,这也是当前西方各国出现“非犯罪化”潮流以应付犯罪率的高涨而带来的司法不能承受之重的原因所在。(2)增加“持有”型犯罪行为模式,这样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从立法和司法上都达到了严密法网的效果。(3)犯罪原因行为犯罪化,这旨在减轻司法机关对一些严重犯罪的证明责任,与上一点有异曲同工之妙。(4)严密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网,运用了“公众--国家--罪犯”这一大三角关系的演变来说明当前严重刑事犯罪的增加使得公众与政府的亲和度提高,权力的钟摆由人权保障倾向于社会保护。

  
  2.刑罚轻缓

  
  刑罚轻缓的原因有多种,学者们常提到的主要有人身权利的重视等,但先生却引入力学和经济学概念和方法来论证,使人耳目一新。

  
  先生从认识论入手,通过对犯罪原因的深入分析,得出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而刑罚却具有只受犯罪态势制约的单一性,这样犯罪之力与刑罚之力就存在“力不对称”,解决的方法就只能是在刑罚之力外再加一个力以加强犯罪控制之力,而这个加力的根源与犯罪之力必然具有一致性,那就是社会之力,实现由国家本位的单一犯罪控制模式向国家社会本位的双为一体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

  
  犯罪率上升的无极限性与犯罪量增长的有极限性,使得刑罚不能随着犯罪率的上升而一再趋重,这样的刑罚是难以为继的。同时,根据经济学的边际效应原理,随着刑罚趋厉,效益趋减。

  
  刑罚改革主要无非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即减废死刑,缩短自由刑,扩大罚金刑。其中,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是刑法学届探讨最多,甚至出现了大讨论的形势,而且还形成了我国“三大死刑专家”,北京师范大学近年来刑法学博士毕业论文也全部以死刑为选题。但是,时至今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仍没有定论,认为无死刑则犯罪更加严重的不要减少死刑的观点,似乎情感指数更高;认为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很小的削减直至废除死刑的观点,在理性更胜一筹。先生清醒地看到了这两种观点无法克服的局限,那就是两者都陷入了无法自证正确性的同时也无法证明对方的错误性的两难困境,并技巧性的回避了这种假设论证的维谷,另辟佳径,从死刑对整个刑罚结构的决定作用出发,指出:不削减直至消灭死刑,整个刑罚结构便不能动摇,死刑在整个刑罚结构的严厉程度上起到了水涨船高的作用。并强调减废死刑不是死刑本身的问题,不是因为死刑没有威慑力,而是因为死刑太多了,已经超过了其应该存在的那个“度”,在笔者看来,这个“度”是动态的,标准是复杂的。

  
  在论述刑罚结构的同时,先生还探讨了另一个与准刑法行为和刑法边缘行为相对应的准刑罚方法--劳动教养。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非刑罚方法,其存在从根源上来讲是刑法中定量因素的规定,从制度上来讲是我国不存在保安处分的一元刑罚模式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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