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法律之内的正义》逻辑结构的梳理
《法律之内的正义》分为上论、中论、下论三大逻辑体系,分别探讨了公正的概念及语义、司法公正的性质以及司法公正的结构。上中下三大论都自成体系,但在论证的逻辑建构上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对“法律之内的正义”命题的论证逻辑链。下面,笔者试图从繁茂的论证内容中梳理出作者的逻辑体系,并为进一步的剖析其逻辑漏洞和论证缺陷提供基本的框架。
作为本书逻辑大框架下引论部分的上论,作者先从探讨公正的概念着手,分别从实质上、形式上、词源上对正义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这种界定和分析是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来审视正义。在经过了这样一个高屋建瓴的透视之后,作者将视野收缩,明确了将选取语义分析方法来阐释正义,这就为从普遍正义过渡到对法律之内的正义——司法公正的探讨提供了确定的语境,从而为中论和下论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同时,就内容上来看,作者在确定了使用语义分析方法之后,便将宽泛意义上的正义高度浓缩在九大语境之中,并以“公平”“权利”“义务”为核心含义将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归类,这就为接下来探讨与司法公正在语义上有交集的正义提供了穷尽的选取空间。
作为以探讨司法公正性质为核心的中论部分,严格承接了上论的逻辑思路。虽然本部分的核心和重点在于揭示司法公正的特殊品质,但是作者并没有花费很大的篇幅对这种特殊品质进行分析,反而运用了大量的文笔因循着上论的思维继续展开,即将上论中在九大语境之下的正义概念进行合理的取舍,只留下与司法公正在语义上有交集的相关概念,即分配的正义、服从的正义、报复的正义、防卫的正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书著至此,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完整的逻辑思维告一段落。所以,笔者认为,中论的前两章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承上启下之作用,把上论对正义概念的探讨和中论后半部分对司法公正特殊品质的揭示进行了合理的衔接和过渡,也为后文探讨司法公正的性质与结构做了充实的预备工作。
从中论后半部分,即本书的第五章开始,作者才真正进入了对本书主题的实质性探讨阶段。作者先假定了一个能够有效讨论司法公正的语境和前提,并严格限定了在此前提之下要进行的探讨是逻辑意义上的描述,即作者将要探讨的司法公正是在对预设的前提——存在一个已经具备了必要的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并且人们准备自愿服从它,进行逻辑勾勒和客观描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总结和归纳。在确定了讨论的语境的前提下,作者又将司法公正论证为制度伦理的一种存在形态,通过对制度伦理特点的探讨,自然决定了司法公正所应具备的特殊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