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

  
  可是,即便在中国人看来法治比较完备的西方,无罪推定的程序公正原则也不是不折不扣被执行的。更不用说法治不那么完备的国家了。依照无罪推定的程序规则对于一件刑事案件作有罪推定,如同猜谜。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妄言能够不折不扣地实现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看起来有点可悲的现实。

  
  那么,为什么人们有时客观上无法对一些案件不折不扣地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调查呢?最根本的原因是经验和技术具有局限性。进行无罪推定,需要丰富的经验、可靠的证据和精确的鉴定技术。而经验总是来源于已往的事实,它对于新的事实常常束手无策。可靠的证据并非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能够轻易地被发现,这往往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聪明程度和某些偶然因素。而刑事侦查和鉴定技术的完善,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人们由于经验和技术的局限,而可能违背程序公正。当然,这种情况既然多半是出于客观上的无奈,人们还是可以冀望于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可以更多地消除它。

  
  但是,另一种放弃程序公正的做法,虽然最富有争议,人们却难以割舍。这就是:即使在技术和经验具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或社会公众有时仍然不愿意遵守无罪推定的程序。这是为什么呢?通常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的程序公正观,对于无法证明有罪的案件,应当放弃追究。但是,一种最可能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非常聪明,而且通常是作案老手,可谓“恶贯满盈”,懂得如何从程序公正方面规避法律。此时,国家司法机关倾向于采用秘密调查手段,例如使用线人、卧底、便衣、特工、监听、监视、秘密跟踪、秘密审问等手段,公众也能够容忍甚至欣然同意这种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际上是在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进行了又一次权衡,它认为暂时部分放弃一定的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实质公正。

  
  刑事诉讼领域的刑讯逼供现象,当它被证明冤屈了无辜者时,会令公众深恶痛绝;但当它被其他的事实证明抓住了真正的罪犯时,人们就显得宽容多了,甚至认为它确有存在的必要。对这一社会现象,有的法学者认为是民众的法律素养太差、不懂得程序公正或程序正义。几年前,我国的一些刑法学专家和律师试图以一个涉嫌黑社会犯罪的案件辩护为契机,力推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彻底废除刑讯逼供。他们的愿望虽然很好,但是选错了样本,尤其是忽视了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在这类样本中的内在冲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