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六)
——刑事案件司法过程是严格逻辑推理过程,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等问题的讨论
龙城飞将
【全文】
由于新月、法盲人等人与我进行真诚的讨论,使得我的思路逐渐开阔,想在这个方面写多一点的东西。所以,在看到一剪梅的专题宣言后,我想到把自己的文章总体思路略微做些改变。
我原先的思路是,以《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作为主线,在这个主线下我分两次写了五个小题,分两次贴上网去,因而有(一)和(二)。
大标题仍为《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实(之几)》,小标题则为《——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等问题的讨论,具体论述的内容》。所以本节的内容将排列为第六。
下面我们来讨论新月数次讲到的我所说的司法过程的三段论。
我认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推理过程。
当然,实际的刑事司法过程并不是这么简单,它一定是分为三个过程,其一,查清事实。其二,找到适用的法律。其三,作出结论,即刑事判决。其中每一个过程又要反复地运用三段论。
第一过程,查明事实过程。这个过程又是分为公安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在公安的侦查阶段,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合理的怀疑,可以进行有罪推定。根据案件的线索、受害人的利益相关人的信息等找到相应的证据,最终排除对无关人员的怀疑,确定所有证据所指向的那个嫌疑人,然后送检察院准备起诉。检察院首先要对公安局送交的材料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全面审查证据,认为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的要退回补充侦查。证据充足可以起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对检察院送交的材料首先又应当是抱着怀疑的、挑剔的目光,同时又兼听了被告的辩护,从两方面的主张和证据相互质疑相互质证中得出自己对事实的判决。这个过程的三个阶段,警官、检察官和法官都要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他们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审查和审理过程中逐渐明晰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大致可能处以多大幅度的刑罚。这种穿梭只是使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的时间缩短,而不是直接的适用法律的阶段。案件事实固定后,就进入到下一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