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律师的有效参与,不但可以防止被告人受到诱导而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认罪,而且可以了解更多的案件情况,客观地帮助被告人分析案情,分析指控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定罪有无法律依据,可以为自己辩解的突破口在哪里,确保被告人能在律师帮助下理解简化审的性质,以帮助被告人作出理性选择。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不应启动简化审的程序。目前简化审案件律师的参与率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经济因素。律师提供的是市场化法律服务,聘请律师,毕竟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对大多数被告人或其亲属而言,无力支付不菲的律师费用。二是无法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案件不属于法定的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鉴于此,有必要构建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既然同意简化审,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则国家也应予以一定的回报,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利获得指定辩护人,除被告人拒绝以外,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只有在有辩护人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使其理解适用简化程序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这样既能有效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通过简化审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第三,规范告知程序。简化审被告人的知情权基础上,被告人有知道和了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的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前述《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这就是说,被告人认罪,应该是建立在能正确理解检察机关指控的法律性质和可能的法律后__果后作出的。因而告知的内容须全面。主要应包括:(1)简化审的利益和后果。适用简化审,固然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面(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但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一面,即被告人需要承担被定罪量刑的不利后果。辩护律师有必要与被告人一起分析检察机关所触犯罪名的法律构成,该罪的基本量刑幅度,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法(能否缓刑等),以防被告人被误导而认罪。(2)简化审中被告人权利可能的受限程度。庭审程序的简化,意味着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再进行详细的质证),被告人需要作有罪答辩,被告人对此应有清醒的认知。(3)不实行简化审也不会加重刑罚。简化审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优惠,而不同意简化审不会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被告人的口供不稳定,时供时否,反复无常,或者被告人对不同意简化审存在着是否会形成“与法庭作对”的担忧,应具体分析被告人认罪的原因,消除不必要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