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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的问题与破解

  

  第二,大部分被告人无法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形式上,简化审并没有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但由于庭审不再详细出示证据,处于羁押境遇的被告人则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也不能像辩护人那样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案件材料,导致其在无法全面掌握控方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理性决定自己是否应该认罪及同意适用简化程序审理,因此,律师的专业帮助尤为重要。此外,如果说事实的判断被告人容易把握,但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是否有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遗漏,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被告人是很难发现的,法庭也容易忽视。但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并没有辩护律师提供帮助,即使在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适用简化审的被告人聘请律师率也不过22.71%,[3]而在一些边远地区,连10%都达不到,如某县2005年至2006年简化审有律师参与的只有3%左右,[4]没有律师的参与,大多数被告人由于文化程度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很难有正确的理解,对简化审的意义也难于全面了解,难于全面了解案情,向其征求是否同意简化审时,不知道斟酌是否应该进行法律意义的认罪。庭审时,更是呈一边倒态势,法官听不到反面意见,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往往流于表面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阐述对已有利的事实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如果说简化审是一种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话,则在现实语境中,被告人实际上无法成为平等交易主体的一方。对他们的案件简化审,非但不能起到“诉辩交易”的效果,反而有碍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真实性存疑。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目前的诉讼制度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是大可质疑的。众所周知,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相反,被告人却负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有罪供述仍是侦查部门收集的首要证据。[5]侦查中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绝迹,在一些地方仍比较严重。因此,被告人表面上的认罪,实际上可能存在诸多复杂情况:有的是出于自己意志的真诚悔罪、认罪:有的是害怕本来是轻罪却因为态度不好受到重罚而违心认罪:有的甚至是被施以肉体或者精神折磨,在意志受迫之下形成的认罪。相当一部分被告人面对简化审选择时,实际上是处于“两难”的矛盾境地,一方面,从现实考虑,希望通过简化审,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另一方面,明明是有争议的事实,内心深处并不愿意认罪或者全部认罪,又不愿意丧失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同意简化审是非常勉强的。所以,经常发生简化审的过程中,被告人是否认罪,吞吞吐吐,前后不一。如果不对被告人的“认罪”进行认真甄别,就可能使一些违心或者勉强认罪甚至冒名顶罪的案件进入到简化审的程序中去,形成新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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