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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看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股东的直接诉讼权作为一种自益权,也是法律赋予中小股东的一项单独股东权,这对于使股东权受到侵害的股东获得救济,对于保证中小股东权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

  
  新公司法的大规模修改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的立法设计上, 有了十分显著而全面的变化, 基本上实现了限制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它可以较大程度地遏制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董事、高管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但是,从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方面来看,我认为,依然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1、完善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进一步保障股东派生诉权的行使

  
  新公司法虽然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权的行使,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完整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此,我认为,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诉讼制度,将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写进我国的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权的行使和保障。

  
  2、加强公司中监事会的职责,切实履行对各大控股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权力的滥用往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公司中唯一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应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意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公司财务定期检查监督,依照新公司法关于派生诉讼权的行使规定,履行对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监督职权。

  
  正如20世纪利益法学的主将耶林所言,“权利的基础是利益”。要想真正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首先要实现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利益平衡,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切实实现了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利益平衡。鉴于以上分析,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它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创新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的。当然,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实现仍然会受到现实层面的种种困扰,我们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经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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