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看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刘虹蕴
【全文】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作为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无论从出资比例,还是从持股份额来说,他们对公司决策、经营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作为对公司重大事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的大股东和董事、经理,他们都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谋求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运营中,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董事、高管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带来很大的冲击。加强并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机制,是新公司法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体现,对公司的运营结构、治理模式以及经营理念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基础
首先,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可以极大地提高中小股东的投资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公司的良好运营。中小股东的投资也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尊重与保障,中小股东才会放心大胆地将资本投入公司,在壮大公司规模的同时谋求自身利益,也带动整个社会资本多元化的良性循环,实现真正的“双赢”。同时,在各项权利得到充分认可和保障的前提下,中小股东才会积极地参与到公司的运营中来,为公司的治理献计献策,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他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多项权利。
其次,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也是贯彻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具体说来,这是
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的应有之意和重要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合理平衡保护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利益,切实杜绝因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而形成大股东垄断公司的局面,使公司的发展运作朝着全体股东“共赢”的方向发展。
再次,公司往往体现了资合和人合两方面的特征。完善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这也是对作为中小股东的投资者的一种尊重,能够有利地夯实中小股东的信用基础,提升他们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意识感,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