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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

  
  这三人听了很惊讶,这意味着他们的房产将过不了户,除非他们替被执行人支付十四、五万元的税费,而被执行人却赚了五十多万!当然,被执行人背后的利益链条没人会给他们说清楚。

  
  此时的法官表现得相当冷静:一、你们昨天已经在裁定书上签字,裁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二、你们是案外人,我们没有义务替你们把钱预留下来。三、你们在拍卖合同上签过字,承认自己负责这部分税费的。四、你们可以找被执行人要钱去!你们是案外人,我们没有义务向你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五、我们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

  
  原来,市国土交易中心的拍卖格式合同上明确规定,这些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些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有基础,这就是法院与之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法院为什么要违反法律规定签订这些合同呢?没有人做出合理的解释,显然,“公平”与“正义”决不是其真正的原因。找法官交涉无果,只好找法院。他们向法院提出:一、法律明确规定,房产交易卖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二、拍卖公告所讲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是在过去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他们替法官找理由),现在拍卖增值,且能找到被拍卖人,应先把款项扣留。三、法院是执行机关,不是真正的当事人,它在拍卖公告中的约定并非正在的卖主与买主的约定。四、我们的房产尚未过户,法官就匆匆忙忙把款项付出去,使得我们房产不能过户。五、根据《合同法》,对这种格式合同应作不利于制定方的解释。

  
  但法院对他们的要求置之不理,也不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只是让他们找当事的法官本人交涉。他们又向人大、政协、检察院反映,均是泥牛入海。他们得到的唯一的反应是,那个法官调到了一个偏远的法庭,使得他们再去找法官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

  
  经过类似情况的人,谁还会天真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回答一定是否定的,因为用在他们身上的法律是不公平的,他们对法官的“公平”、“公正”、“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不再会有任何信心[16]。霍姆斯说“坏蛋”会预测法律,经过自己利益受损的具体事例后他们知道,法官也会“预测法律”了。

  
  法官的机会主义在这里得到十分明确的表现:其一、三人领取裁决书前,法官先不把钱支付出去,那样做就违法了。其二、他们拿到裁决书时,先哄着他们签收,这样就表示他们承认自己替那个被执行人付费了,因为裁决书上明显地写上了这一点。而当事人当时只想到裁定拍卖这一事实成立,不会细看法官还在裁定书上给他们加了新的义务。三、他们三人签收后,发现裁定书上大有问题。法官未经诉讼和判决,就对他们这些案外人追加义务。但再去找谁,都不会有人理了,法官已经在“法律上”站住脚了,那倒霉的三个人反倒是“无理取闹”了。四、法官有个他所在的基层法院的“内部规定”做挡箭牌,作为他操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理由,但这“内部规定”一直秘不示人,实际效力却大大地高于国家法律法规。正因为如此,他所在的法院才给他各种庇护。

  
  不独如此,在没有法官直接参与,但有某种官员作裁决处理的情景中,机会主义随处可见。交通事故处理、打击走私、打击人贩子、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对污染排放的管理等过程,均是复杂的利益铰合利益链条,非单一的形式逻辑能够解释得清楚。

  
  法官也是“寻租人”[17]

  
  根据图洛克与布坎南的寻租理论,法官也是“寻租人”。

  
  “寻租(Rent-seeking)”,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对即得利益的维护和对即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活动。斯蒂格勒茨在《经济学》中的定义:“那些通过某一行业获得垄断地位或维持垄断地位来获得或保持现存租金的行为成为寻租。”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润、利益、好处。寻租,即对经济利益的不合理、不正当的追求,例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有的企业出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等。

  
  寻租与腐败有密切的关系。腐败是滥用公共职能获取私利的行为,有租金存在的地方就有腐败存在的可能。政府控制财产转移的能力越强,制约他的力量越弱,腐败的程度也就越深。

  
  寻租有三个层次,一是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寻租;二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三是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我国经济学家张军对布坎南的寻租层次理论进行过评述,他说:“在这三个层次上,只要是政府认为地创造出‘短缺’,寻求租金活动仍然能发生。只要获得某种权利的机会是不均等或随机地在所有人当中分配的,就会有人通过游说、‘拉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去试图说服主管当局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以达到寻租的目的。这个问题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寻求优惠特权必然同时意味着另一部分人或集团为了避免有差别的非优惠待遇或保护自己的优惠待遇而支付出巨大的‘防御’成本。根据布坎南的分析,由于政府的人为限制或人为制造差别政策,资源可能同时在三个层次上被消耗掉。”[18]

  
  布坎南的寻租层次理论,实际上说明了这么一个道理,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导致额外的收益,这些收益就是政府行为产生的租金;人们为了获得这些租金,就会花费大量的资源;政府行为可能导致的租金有三个领域,这三个领域都会导致寻租行为。

  
  根据寻租经济学,垄断会扭曲资源有效配置,从而造成两类损失:一类是社会净福利损失,通常称为哈伯格三角形。另一类是消费者损失,即消费者转移给垄断生产者的剩余,又称为塔洛克四边形。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剩余只是财富的转移,并没有造成社会净福利损失。但是,塔洛克的研究表明,由于寻租和护租所造成的庞大成本,租金最终将会耗散,结果也造成了社会净福利损失。

  
  “吃完原告吃被告”,是法官典型的寻租行为。对于执行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他在很多情况下是与双方的律师有默契,因为律师是以诉讼等法律服务为业,经常与法官打交道,而当事人则不经常有纠纷,或有纠纷也不全部进行诉讼。他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寻租活动:

  
  控制案件的审理、判决、送达的时间。他手头案件很多,可以根据自己设租的收益控制案件审理的时间与顺序。审理的时间与顺序,对法官都一样的,但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审理与结案时间有极大影响。有许多这样的案例,当事人胜诉已经是几年后的事情,加上这几年为此消耗的时间金钱精力,诉讼已经是得不偿失,没有任何意义。

  
  决定采信证据。虽然有诉讼法,对诉讼过程对法律的规定,但法官垄断或控制了诉讼过程,对于证据的采信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武断。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诉讼一方提出,证据在对方手中,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调集证据。法院也依法做了。但对方并不会把证据提交出来。此时,这一方主张,根据法律,对方应承担败诉的责任。但法官可以在利益的驱动下,站对方的立场,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提交证据,应当你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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