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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公司法中蕴涵的公私法理念

  
  新旧两部公司法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这两部法律都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也必然蕴涵了不同的立法精神。新公司法对于旧法做了大规模的修改,并引入了许多创新机制。相较于旧法来说,新法的立法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由原来的强制性为主,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转变为新公司法体现出来的任意性为主,强调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但是,从公司法立法目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来看,它依然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色彩。无论新公司法具有怎样的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的属性,《公司法》作为国家通过规制市场主体来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部基本法,还是应该囊括进经济法的领域内部的。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作为以公法色彩为主导的经济法,它内部仍然是蕴涵着私法意义上的规范;而作为以私法色彩为主导的公司法,它的立法目的又明确的体现了公法意义上的价值,这两部独立的部门法应该是互相融合的。我认为,新公司法修订中在总则引入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无疑又为公司法和经济法的契合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切入点。

  
  新公司法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固然是以规范作为经济活动中个体的私权利为其主旨,但是公司作为从事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社会公共规范,不断强化对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保障,故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从这一点来看,公司法的公法性是不容忽略的,它与经济法的契合性也充分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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