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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公司法中蕴涵的公私法理念

浅析经济法与公司法中蕴涵的公私法理念



从新公司法的修订看经济法与公司法的契合

刘虹蕴


【全文】
  
  作为一种政府对经济干预主义模式的产物,经济法是一种国家组织经济、发展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是以国家权力去干预、调控、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从它的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只调整众多的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这部分经济关系。它以社会为本位,着重保障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调控国家经济平衡、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保障国家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独立个体利益的公司法来说,它的性质与经济法的公法性是截然不同的。

  
  公司法属于私法,是维护公司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私权利,规范公司与公司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财产流转。从调整对象来看,它与以调整国家在平衡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是有着很大出入的。

  
  调整对象的不同体现了两部法律的立法理念的差异,而作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部法律,持公司法应与经济法分离的观点的学者也日益增多。我认为,认定经济法的公法性并非一定合理。诚然,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同时,对微观经济关系也进行了间接的监督管理,虽然力度小,但依然不可忽视。它不仅仅体现着国家在规范社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它也以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类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公司法无疑可以作为经济法的特别法,在具体适用中,是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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