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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

  
  诉辩交易既与正义有一定冲突,但又是司法实践中实现相对正义的有效机制。在个案中,当我们因种种原因而不能定罪,让犯罪者逍遥法外之时,是对正义最大的践踏!诉辩交易作为一种一定意义上的妥协,换取的是基本正义的实现,即能将犯罪者绳之以法,但不一定罚当其罪或虽将无罪之人认定为有罪,但避免了更大程度上的冤案错案的发生。

  
  正义实现必须付出代价,也就是说,无价的、至上性的正义,只是存在于观念形态中。而尘世中的现实形态的正义是有价的,因为正义实现过程(诉讼过程)中利益交换即交易性,就意味着正义的“上市”。这种市场背景,使正义的有价性具有了前提与条件。而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妥协与利益的让渡,产生了正义的代价,这个代价,即为了实现正义而牺牲的部分正义。正义的有价性甚至可以量化,可以用“价格”来体现[3]。所以,诉辩交易作为这样一种利益交换的产物,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 诉辩交易与人权保障

  
  诉辩交易中,被告人做了“有罪答辩”。这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三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即由公正陪审团迅速审判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也就是放弃了美国第五和第六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权利。[2]

  
  虽然在审判中,陪审团对定罪起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但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懂法律的人,他们作出的结论随意性很大,属于外行判案,控辩双方对审判结果都难以预料,通常由于这种随意性,被告人才选择自愿放弃这种权利,进行有罪答辩。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量刑从重的冤案错案的出现,是在审判制度本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下,被告人做出的自由意志选择。

  
  诉辩交易在司法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甚至能够避免刑讯逼供。在司法操作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认罪,这也是冤案错案产生的一大根源。当聂树斌、杜培武、佘祥林等一桩桩惨痛的教训摆在我们面前之时,我们不禁对司法之于人权保障一次又一次的扼腕叹息。诉辩交易制度,使被告人自认其罪,这就轻而易举地获取了被告人的口供,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诉辩交易的运用,也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及时的补救与保障,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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