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修改理由:
一、在成片开发拆迁的情形下,为避免个别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无理拒绝签署多数被拆迁人赞成的安置补偿协议、设置障碍侵害绝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权利和利益,本条规定在成片拆迁情形下如果符合“双90%标准”,则经被拆迁人户数90%以上同意并签署的《城市房地产转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其他被拆迁人具有同等效力。
二为保护少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经过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法院判决。但是未经法院有效判决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确认经民间调解、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制发调解书,该调解书经送达生效,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拆迁安置与补偿协议
第三十七条 【协议主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就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城市房地产转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为保护租赁人的承租权,拆迁租赁房屋的,征收人、拆迁人应当与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订立《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城市房地产转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征收或者转让有承租人的房地产的,不得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但是房地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补偿方式】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实行房地产产权调换,就地、就近安置,也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公益征收拆迁应当优先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于适宜就地回迁安置的,征收人应当在获得拆迁许可证前与被征收人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对于不适宜就地回迁安置的。征收人应当在获得拆迁许可证前先行建造或者购买相应数量的房地产供被征收人选择。
征收人、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地产,用于拆迁安置。
非公益征收拆迁采用何种安置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协商。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三十九条 【产权调换】实行房地产产权调换方式就地、就近安置的,按照每拆除一平方米调换一平方米的原则实施产权调换。但被征收、被拆迁房产面积不足30至45平方米的,征收方应无偿补足至30至4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四十条 【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价值。
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计算按照当地基准地价加权土地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计算按照房屋重置价格加权市场浮动价格系数计算,具体系数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四十一条 【附属物】征收拆迁或者转让拆迁房地产,应当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
征收拆迁或者转让拆迁车库、车位等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四十二条 【产权调换差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拆迁人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十三条 【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四十四条 【安置过渡期】对于适宜就地回迁安置的,征收人、拆迁人与被征收人、拆迁人应当就安置过渡期的期限、过渡地点、过渡费等事项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
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过渡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收人、拆迁人不支付过渡费。
过渡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置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征收人、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安置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由征收人、拆迁人加倍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过渡费。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四十五条 【强制搬迁】《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城市房地产转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拆迁人可以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搬迁。诉讼期间,征收人、拆迁人依照本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条例》第
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