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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法(建议稿)

  
  二、为实现对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审议、表决有关公益建设项目征收拆迁事项的规定。

  
  第二章 公益征收拆迁

  
  第十一条 【公益征收拆迁审议】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征收拆迁城市房地产的,应当先行依法申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就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但是,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国防、外交建设项目;

  
  (二)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三)交通建设项目;

  
  (四)教育文化事业建设项目;

  
  (五)政府机关办公用地及其他公共建筑;

  
  (六)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经就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建设项目,无需付诸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作出决议。但是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土地面积达不到80%以上、并且户数达不到80%以上的除外。

  
  (方案二:本条第二款但书部分的比例也可考虑采用“双70%标准”)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

  
  一、为保证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建设速度与效率,本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划分了不需要付诸人大审议的公共利益项目和需要付诸审议表决的公共利益项目,其目的是提高各级政府实施公共利益建设的高效率,同时限制各级政府在建设项目上的随意性。

  
  二、鉴于城市房地产业主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本条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经就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公益建设项目无需付诸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表决。

  
  三、为在保证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高效率的同时保护少数被征收人的利益,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如有面积超过20%并且户数超过20%的被征收人拒绝与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需要付诸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公共利益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对不符合上述规划的申请不予审议。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

  
  本条规定与我国规划法有关规定相互衔接,确定各项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要符合规划法中规定的各类规划,否则不予审议。

  
  第十三条 【分级审议】对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申请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听证、审议、表决、公布权限按照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批准权限分级实施。

  
  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公益建设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听证、审议、表决、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听证、审议、表决、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负责组织听证、审议、表决、公布。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明代表大会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公益征收拆迁实施分级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征收人申请】征收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表决。

  
  征收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向有审议表决权的机关提交《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审议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目的用途、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拟征收房地产的范围和勘测定界图;

  
  (四)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与拆迁计划;

  
  (五)与拟建设项目有关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申请】经面积超过20%并且户数超过20%的被征收人联名,可以申请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就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进行审议表决。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向有审议表决权的机关提交《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审议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代表推举书;

  
  (三)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十六条 【初步审查】征收审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审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征收审议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当地的正式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送达申请人。

  
  公告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审议申请书》全文以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同一宗房地产有两人以上申请的,以其兴办事业性质轻重为审核原则。性质相同的,以其申请时间先后为审核原则。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十七条 【公共利益的听证】有审议批准权的机关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委会常委、征收人、被征收人(或其代表)、国有土地监管部门、利害关系人、专家及公益人士等召开听证会,就申请项目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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