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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法(建议稿)

  
  《条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修改理由:

  
  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对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关系的法律调整依上述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二、鉴于当前我国城市房屋已经开始实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合一的“房地一体主义”,因此,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征收、拆迁的不仅仅只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应该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房地产。

  
  三、鉴于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法应兼顾拆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诉求,平衡有关各方的利益,其立法依据应该倾向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二条 【法律效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征收、拆迁,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包括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经济补偿的,适用本法。

  
  《条例》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修改理由: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该条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没有赋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实践中往往导致征收人、拆迁人以“法律规定补偿在前、安置在后”的理由强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接受经济补偿、再通过政府的不合理定价侵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方式非法剥夺我国公民原本享有的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权、选择自由权,这是导致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主要法律缺陷,在实质上属于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得到纠正。本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方式为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和经济补偿两种方式

  
  第三条 【公益征收、拆迁】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属于公民、法人的城市房地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理的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后进行拆迁,但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不适宜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的除外。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

  
  一、依照宪法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因此,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房地产的,可以无须获得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同意,但是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和拆迁,并且给予合理的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经济补偿。

  
  二、考虑到某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例如修建道路、水厂、电厂、医院、公园等)不适宜采用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的方式,所以此条应加“但书”,明文规定“但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不适宜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的除外。”

  
  第四条 【非公益转让、拆迁】公民(自然人)、法人为了满足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自愿同意并先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属于公民、法人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实行转让,对房地产实施协议拆迁并给予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经济补偿。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

  
  非公益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拆迁房屋是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价值,实现土地级差地租价值、改善公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要途径,应该予以肯定、规范和调整。但是,此种法律关系应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契约自由等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依照我国民法、物权法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规定。

  
  第五条 【规划、环境与文物保护】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条例》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修改理由:

  
  此条所规定的法律原则正当、合理,此处保持原意,仅对原条文稍做文字性改动。

  
  第六条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征收、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有选择合理的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或者合理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使用胁迫、欺诈、诱骗、暴力等手段强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或者订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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