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联合国大会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虽然《宪章》第94条将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力赋予了安理会而对大会没有明确提及,但一般认为,安理会的权力不是排它性的,大会也可根据《宪章》第10条讨论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并提出建议。与安理会可以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议不同,大会的建议不具有拘束力,但是其政治和道义价值不容低估。
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由于美国一再利用否决权阻碍安理会决议的通过,尼加拉瓜转而求助于联合国大会,将该议题提交第41届大会讨论。1986年11月3日,大会通过了题为《国际法院1986年6月27日对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的判决:立即执行的必要性》的第41/31号决议。之后,第42届(1987)、第43届(1988)和第44届(1989)大会又通过了类似的三个决议。在尼加拉瓜发生政权更迭后,第45届会议决定延迟审议该议题。
(三)通过其他国际组织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除了联合国系统之外,一些专门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第27至32条等几个条文中规定了会员间争端可以提交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解决之后,第33条又规定:“如果会员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履行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或国际法院裁决中的建议,理事会可以向大会建议采取其认为明智和合适的行动以确保会员对这些建议的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约章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其第88条规定,如果会员不遵守仲裁庭或国际法院的裁决,大会可以暂停该会员的投票权;如果理事会确认一航空公司不遵守国际法院或其他仲裁庭的裁决,会员国有义务不允许该航空公司在其领土内运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等专门性国际组织和一些区域性安排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1条的规定,当事国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这是为各国所公认的。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接受法院判决的终局效力和采取合理措施善意的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义务。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就是违反了国家的《宪章》义务。然而,从实践来看,虽然极少出现国家明确拒绝遵守法院判决的情形,但是,由于国际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当事国常常可以利用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止法院判决的实际生效而不受到有威慑力的惩罚,这不但使胜诉国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更严重威胁到国际法院的权威。
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方式来看,由于目前尚没有一个集中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机制,更没有超国家权威的存在,因此,自助仍然是国家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主要方式;此外,通过国内法院诉讼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也两次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但是,自助需要以实力为基础,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甚至还可能使情势进一步恶化,而通过国内法院诉讼的方式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缺乏实效的。因此,通过国际机制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理想的方式。这种执行机制目前主要是建立在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基础上的。根据《宪章》第94.2条的规定,在一方没有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时,安理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这一措辞表明,虽然当事国一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但安理会是否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由安理会根据情况需要自行作出决定。此外,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专门组织根据《宪章》和组织章程也可作出建议或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国际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