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理会的实践
时至今日,当事国利用安理会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实践仍是凤毛麟角,迄今只有三例,而安理会最终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法院判决的更是连一例都没有。在这三例申请案中,有两例是为了执行临时保全措施命令,即“英伊石油公司案”(英国诉伊朗)和“《禁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的适用案”(波黑诉塞黑),另一例为了执行最终判决,即“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由于本文不涉及法院中间裁决的执行问题,因此只就最后一例进行讨论。
在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就“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实体作出判决后,由于美国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尼加拉瓜两次将该案判决的执行问题提交安理会讨论。在1986年7月22日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中,尼加拉瓜常驻安理会代表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以讨论美国和尼加拉瓜之间的争端,尼加拉瓜代表指出,该争端同时也是国际法院6月27日判决处理的对象,它将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应尼加拉瓜代表的请求,安理会第2700-2704次会议对该议题进行了讨论。在这几次会议的讨论中,美国及其盟国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认为,尼加拉瓜是在利用国际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作为自己的政治论坛和宣传工具,以服务其邪恶的目的,而安理会多数成员则认为,美国应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安理会也应给予法院的判决以支持;安理会最后还就刚果、加纳、马达加斯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合提交的决议案进行表决,但由于美国投了否决票,该决议案最终不能获得通过。1986年10月17日,尼加拉瓜常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明确援引《宪章》第94条再次请求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权利国援引《宪章》第94条请求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在安理会第2715-2718次会议的讨论中,安理会各成员发表了与前一次讨论相类似的意见。讨论最后也形成一个决议案,但再次被美国否决。
从尼加拉瓜的两次请求和安理会的讨论情况来看,除了美国始终反对国际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并拒绝承认法院判决的拘束力之外,安理会各成员基本都坚持美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在两个决议案的表决过程中,虽然有三个国家投了弃权票,但它们弃权的原因并非法院判决的效力问题或安理会是否有权力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的问题,而是决议案自身的措辞问题及其他政治因素。在第一个决议案的表决过程中,泰国代表在说明其弃权的原因时指出,泰国代表团对法院判决的一般原则没有意见,但认为决议案第2条包含了政治内容,而泰国国内正在举行大选,政府尚未组成,泰国代表团没有接到本国政府的有关指示,所以只能选择弃权。英国代表指出,虽然对于法院判决的部分内容存在争议,但英国政府支持国际法院及其所致力发展的国际法规则;英国不能同意尼加拉瓜给安理会主席信中的表述,该信件主要不是强调国际法院的判决,而是强调美国和尼加拉瓜的争端,并将该争端局限于尼美双边之间;英国代表团不能赞同任何暗示“美洲问题仅仅是美国和尼加拉瓜之间双边问题”的观点,因此,英国将选择弃权。法国代表指出,安理会决议案包含了一些为法国所反对的因素,因此,法国代表团不得不选择弃权。在第二个决议案付诸表决之前,泰国代表宣称,《宪章》第94.1条包含了各会员国的神圣承诺,即当其为当事国时其应遵守法院的判决,在该案中,美国便是当事国;尼加拉瓜根据《宪章》第94.2条请求安理会介入,但安理会并没有在事实上确认一方没有履行依国际法院判决所产生的义务;泰国代表认为,在本阶段,如果安理会采取更为实际的措施以支持孔塔多拉集团的努力,可能更有建设意义,抛开第94.2条,安理会依然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相反,过分依赖第94.2条将被证明是反效果的;安理会应采纳更为实际的措施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决议案建立在第94条的基础之上,它将使安理会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两难境地,因此,泰国只能遗憾地选择弃权。英国代表指出,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是明白无误的《宪章》义务,但尼加拉瓜是在选择适用《宪章》,这不是对《宪章》的尊重,而是在利用《宪章》以达到其狭隘的政治目的;英国代表团不反对决议案的法律基础,但认为其没有考虑到更为广泛的政治因素,因此决定弃权。法国代表则声称,决议案对6月27日判决的援引存在问题,因此法国代表团决定弃权。这些意见表明,即便是这些不支持决议案的安理会成员,也认为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以支持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安理会在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以及采取什么行动时,应“考虑到更为广泛的政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