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自助和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当事国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等考虑,败诉国不遵守或没有完全遵守法院判决的例子也并不少见,这时候,通过一定的措施以迫使败诉国履行法院判决既是维护胜诉国权利的要求,也是维护国际司法权威的必须。从国家的实践来看,自助在当前仍是权利国实现判决权利的最主要依靠,除此之外,通过国内法院或国际组织来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部分主要讨论前两种方法,而第四部分将讨论第四种方法。
(一)自助
在目前缺乏超国家权威的情况下,自助仍然是确保义务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重要途径。在援引自助的情况下,权利国拥有较大的自由,其可采取自己认为适当的措施以迫使义务国履行法院的判决,甚至可以采用本来并不合法、却因对方的不遵守行为而取得正当性的措施。自助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进行。自助通常和谈判结合起来使用,可以是先通过谈判试图与对方达成履行法院判决的协议,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运用自助措施迫使对方让步,也可以直接采取自助措施,迫使对方在谈判中让步。在执行“科夫海峡案”判决的过程中,英国首先与阿尔巴尼亚进行谈判,希望通过谈判迫使阿政府同意履行法院的赔偿判决;在谈判无效后,英国政府转而寻求扣押阿尔巴尼亚在英国的财产以实现法院的判决,却发现阿尔巴尼亚在英国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扣押;英国又转而寻求多边协助,请求三国委员会(英国、法国和美国)转移在其控制下的、属于阿尔巴尼亚的货币黄金,以实现其根据法院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在采用自助手段执行法院判决时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权利国是否可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在19世纪之前的传统国际法中,对该问题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是,在《联合国宪章》普遍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今天,一般的观点是:只有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执行行动才构成《宪章》第2.4条的例外,除此之外,即使是为促使义务国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权利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也是非法的。不过,在义务国使用武力阻止权利国执行法院的判决时,权利国是否可以采取武力等强制措施以执行法院的判决呢?对此,沙赫特教授指出,“这个问题依据的是自卫的权利,而不是使判决生效的义务”。
自助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但是,自助的前提是实力,没有自身实力的保障,自助将无从谈起。如果我们寄希望于尼加拉瓜通过自助执行国际法院对“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判决,那将是十分可笑的。自助也受到客观现实的限制。在执行“科夫海峡案”判决的过程中,英国曾寄希望于通过自助手段实现法院的判决,但最终却发现,阿尔巴尼亚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其扣押,在向三国委员会请求转移属于阿尔巴尼亚的货币黄金之后,也由于意大利主张优先权而无法实现,直到阿尔巴尼亚政权发生更迭后,英阿两国政府才于1992年5月8日达成履行判决的协议。由于自助须以实力为基础,在权利国弱小于义务国的情况下,自助就需要获得国际社会的协助才可能有效果。在“领土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将奥苏地带(Aouzou Strip)判给了乍得,虽然利比亚多次声明遵守法院的判决并决定从该地带撤出军队,但外界对其是否完全撤军普遍持怀疑态度,而且,利比亚还通过支持奥苏地带反乍得政府武装的方式保持在该地带的军事存在。与利比亚相比,乍得属于弱小国家,其无法利用自身力量将利比亚势力赶出奥苏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于1994年5月4日通过了第915号决议,成立“联合国奥苏地带观察团”(UNASOG)以监督该判决的执行,国际社会也对该地区形势保持密切的关注。“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上边界案”的执行情况也是类似。可以说,没有国际社会的协助,弱国是无法凭借自助措施执行法院的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