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失望又发生了。12月4日,我和他如约一起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法院不收“裸状”,无奈又回来收集起诉证据,并于12月8日再次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尽管收下了“状子”,却至今没立“案子”,也未依法作出裁定。直到12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才来电,告知法院方面早已和中国移动沟通了,选择的是“诉前调解”,看来,未经同意就和我事先玩起了司法ADR。本案没有依法立案,或者说不立案也没有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我认为,问题还是怪在我的诉讼代理人张进德身上。是他没有卓越的诉讼代理能力,没有催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对被代理人尽勤勉和忠实的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但像张进德这样的诉讼代理人,在我三起案件的诉讼代理中,没有成功尽到代理义务使人民法院依法尊重我的诉权,从而导致我活生生的诉状“死”在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仅诉权丧失殆尽,我向人民法院所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至今也无法得到拯救。对此,我思来想去,必须将张进德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当我把这一想法告诉进德的时候,他却一万个不服气。法院“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的事多去了,凭什么把我的尴尬遭遇栽到他头上?听到这些,我还是觉得冤屈,法院“收了状子又立了案子”的情况不更多吗?不然哪来那么多审不完的案件?况且就我个人作为原告来说,起诉了几起就有几起不受理,我的个人案件“不立案率”达到了百分之百,且连个裁定都不出,连个招呼也不打,还是说明我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督促法院立案的义务,才最终导致“三案三请你,三告三不理”。
但气过头之后,我再冷静想想,还确实不能怪进德。在几次诉讼代理中,他不仅没有怠惰,而且非常勤勉谨慎地履行了代理义务。在起诉铁道部的两起案件中,是他帮我撰写的民事起诉状,从诉讼法、民法、
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法角度分析案情,研究诉讼,并且常常是牺牲睡眠时间连夜指导。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表示不受理时,他竭尽全力坚持起诉,并主动联系报刊媒体依法监督。与此同时,他还连续撰写并发表多篇与此案相关的论文,以扩大“同价不同票”案在社会上的影响。果不出所料,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内到国外,确实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俩也入选了2006年度《法治蓝皮书》“法治影响生活”人物篇。尽管本案“死”在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但“案死心不死”,直到现在,张进德还坚持与我一起研究针对铁路客运“同价不同票”问题,下一步如何继续呐喊。可以说,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他,已经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