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诉讼主体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张 越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该文思维缜密、行文流畅,堪称上品。
该文曰:“通过立法否决某一司法判决。”实乃惊人之语。这恐怕不是什么司法越权,而是立法越权吧?
真正影响乃至决定一个人的意志和行动的,是真实的客观境遇,而不是书本中的说教。每一个人都会面对两位“老师”、两种“课堂”——客观现实和主观理论。当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占据了主导地位。学校教育的核心,不应该是——这世界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而应该是——如何去探究这世界是什么。即使是一位在学校内专业成绩优秀的法科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后,也注定会面临现实与理论的纠结不清,如果不能同时成为“现实学校”中的高材生,那么前期的教育成果很可能就会付之东流。失败的不仅是学校教育,还有无数的受教育者。
没有被告出现(而不是没有被告)的诉讼是可能的(缺席审理、判决即可),但是没有原告出现(而不是没有原告)的诉讼却是万万不可能的。试想:空旷的法庭上,只有法官大人端坐高堂,原告、被告皆“溜之大吉”,连宣读起诉书的人都没有,总不能让法官代为宣读吧?总不能让法官演“独角戏”——一身兼三职吧?原告的有意消失(而不是有心无力,否则的话应该是诉讼的中止)即意味着诉争的终止。对于没有原告参加的诉讼适用缺席判决,实在荒唐的可以。
公开审理,是一项绝对的司法原则(法律明示者除外),断然不是诉讼当事人的选择事项。由当事人选择公开与否,貌似尊重权利、维护私意,实则贻害无穷:1、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大可追问。于是乎,有太多的原因和太多的势力可以介入其中、上下其手;2、是否目的正当?也未可知。司法诉讼的结果直接关乎当事人,但是司法诉讼的过程却绝不仅仅与诉讼主体有关。司法权的运用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除非法律明示限制的情况,自然应当以国民可以看得见的方式来进行。国民可以不关心具体个案中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纷纷扰扰,但是却完全有理由关心司法权的运行状态。在诉讼这场“戏剧”中,诉讼当事人的“表演”虽有可能高潮迭起、激荡人心,但也只不过就是过眼云烟罢了;可是法院的“表演”却牵系着每一位国民(或曰“看客”、“观众”)对自身处境的估判和对公权状况的把握,其影响可谓至深至巨。